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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过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年审)

近日,为持续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形成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有力震慑,浙江省安委办通报了经营《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全省查处的第二批9起涉嫌危险作业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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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许可证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

相关条款


将刑道路运输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许可证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过期条之一:“在生产、道路运输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年审,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桐乡市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过期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桐乡市设施、场所或年审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经营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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