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为加拿大移民项目中,花费少、要求低的项目,配偶团聚移民必须有一席之位。
什么是配偶团聚移民?
配偶(夫妻团聚)移民是以主申请和担保人为夫妻关系的一种团聚移民方式。相比其他欧美国家的投资或技术移民来说,夫妻团聚移民不受年龄、学历、个人资产以及主申请过往拒签史的限制。条件宽松,福利待遇好,提升生活幸福指数,十分适合有强烈意愿出国,但又不符合加拿大技术、投资移民要求的单身、离异或丧偶的中国女士。
配偶的定义是什么呢?
1.传统意义上的配偶(有结婚证明)。
2.不管是异性或同性,必须连续共同生活一年以上。
3.如果因为同性恋、原居住国法律或宗教习俗等原因无法完成法定结婚手续,也无法满足作为伴侣同居一年以上的要求,加拿大政府也可以承认二人的关系。

项目哪些优势呢?
1.申请门槛低:无学历、英文、资金、工作经验要求;
2.低花费:无需投资,低申请成本;
3.无需排期,快速获批:移民局优先处理,无需排期,快速获得身份;
4.自由居住,自主选择:获得身份后无居住地限制,可自由选择居住城市。
成为担保人的条件?
1.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且年满18周岁;
2.居住在加拿大(没有居住在加拿大的加拿大公民可以担保其配偶及配偶的依附人,在国外旅游的加拿大公民不视作是居住在加拿大以外);
3.收入最少与加拿大政府每年公布的最低收入标准持平;
4.被担保人是担保人的家庭成员;
5.符合以下所列情况之一者不可以作为担保人;
a、未履行以前的担保义务者、未履行法院支付判决者;
b、未偿还移民贷款者、未偿还履约债券者、有债务的破产者;
c、因除残疾之外的其它原因而接受救济者;
d、曾对本人或配偶的家庭成员犯过性侵犯者、在监狱的犯人、被下令离境者;
e、严重刑事犯、提供虚假移民材料、不符合入境条件者。

申请人需满足?
1.必须年满18周岁;
2.必须是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的结婚配偶或同居伴侣(同性或异性均可),婚姻或同居关系真实;
3.申请人与担保人合法结婚;在加拿大境内结婚的人,必须满足加拿大各省的年龄要求;美国在加拿大境外结婚的人,必须同时满足结婚国家和加拿大的法律要求。如果申请人与担保人是同居伴侣关系,需要证明双方连续同居至少12个月(允许短暂的商务旅行或探亲原因的分开);
4.无学历、工作经验、英语、资产要求;
5.体检合格,没有犯罪记录。
移民部如何辨别真假夫妻?
夫妻间的团聚移民审核过程中的重点,是对于婚姻关系的真实性的审核。为此,移民部专门制定了一套有针对性的《作业规程》。就如何辨别假的婚姻关系,作出了一系列的指导性的规则。这些规则是移民官在审核真假婚姻时的依据。
一、辨认真假婚姻的依据
移民部制定的《作业规程》的原则是:移民官应该站在一个合理的、正常的人的角度,从整体上来考察当事人的全部情况,最后,判断该婚姻是真的还是假的。这项原则是非常重要的。
因为,如果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因特殊原因与一般的夫妻有所不同,移民官就很可能站在一个普通人的角度,随意判断该婚姻是假的。例如,当事人结婚时,可能因故没有举行正式的婚礼。
移民官就可以站在一个正常人的角度,认定这个婚姻是不真实的。所以,凡是有不正常的情况的发生,就必须对移民官解释得非常清楚,让移民官理解,一个正常的人,在这样的情况下结婚,就是会这样做的。
《作业规程》特别提醒移民官,当事人是应该提供他们的婚姻关系的照片。《作业规程》规定,移民官应该考察以下这些事实:

1.当事人对他们的配偶的个人背景,历史,以及家庭状况是否非常了解?
案例:一个被担保人不清楚担保人的生日,这样的情况让人无法相信婚姻的真实性。
2.被担保人的本人在加拿时间大的移民身份,以及双团聚方结婚的时间点?
案例:一个被担保人在加拿大的学生身份过期了,其签证延期的申请也被拒绝了,然后,此人很快就结婚并申请团聚移夫妻民,这样的情况就是应该加拿大注意的。
3.当事人是否在很长时间内一直在设法移民移民加拿大?
案例:一个海外的配偶,以前曾经申请过加拿大技术移民,曾被拒过。现在,与加拿大公民或永久居民结了婚。也是要注意的。
4.当事人的过去的婚姻是否已经彻底结束了?当事人与前配偶分居的时间长短,是否合理?
案例夫妻:当事人一方刚刚完成一年的分居,匆忙离婚后,又结婚了。这是需要注意的。同时,有的当事人声称分居很久,但是一直没有离婚。最近,突然离婚,又重新结婚。这也是要注意的。
5.双方互相认识的过程和时间的长短?
6.婚礼的状况?
8.婚礼的状况是否符合当事人本民族的习俗和当事团聚人的宗教信仰的规定仪式?

二.辨认“事实婚姻”的真实性:
“事实婚姻”(common-law relationship) 是没有婚姻登记等仪式的婚姻。认定其真伪之难度在于,如何区别“同居的男女朋友”和“事实婚姻”。
移民部的《作业规程》中时间规定,认定一宗“事美国实婚姻”的依据是:
1.双方是否居住在同一个住所,还是住在不同的地方?
案例:一对“事实婚姻”的夫妇,住在两个不同签证的国家,这是要注意的问题。
2.互相对对方的忠诚度,和互相承诺的程度?
案例:如果一方除了自称的“事实婚姻”配偶外,还有其它的性伴侣,这是要注意的签证事实。当然,当事人自己不一定会承认还有其它伴侣,但是,可以从一些相关的资料信息中加以判断。
3.双方是否有共同的生活?
案例:是否有共同的房产?联名的汽车?
4.相互的依赖性的程度?
案例:身体上的、情感上的、财政上的、和社会关系上的。
5.当事人是否以夫妻名义一起在公共或社交场合出现?
案例:他们以夫妻名义参加社会活动和与家人相处的态度和方式。
6.当事人是否被其它人认为是夫妻?
案例:当事人的父母、子女、其它亲戚、同事、朋友,是否认为他们是夫妻?
7.双方关系是否属于永久性的?长期移民的?持续性的?
8.双方是否有共同的孩子?该孩子真的是这对当事人的共同的孩子吗?
9.如果还没有共同的孩子,当事人对对方的孩子的照顾?
10.双方是否互相的照顾?双方分担家务的方式和习惯如何?谁负责做饭?谁负责洗衣?
11.双方经济上是否互相支持?财务上的安排?不动产的所有权?

要加拿大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当事人必须要证明,他们两个人在财政上、社会上、情感上、和身体上都是相互依赖的,他们共有一个家庭并共同承担相关的责任,他们彼此之间有认真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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