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公司注册 >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刘自云(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赵毅)

收受巨额贿赂


百色


凌云60名干部被纪委通报处分


1-3.凌云县逻楼镇大洞村党支部书记周于标、村委主任文三枝和村委原主任吴和华等3人扶贫工作履职不力问题。2015年,周于标、文三枝和吴和华在精准识别贫困户工作中,审核把关不严,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该村不符合标准的席某寿户被纳入建档立卡贫困户;2017年4月,在参与开展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财产检索结果核实工作中,明知该村席某寿户和席某飞分别经营商铺和购买商品房仍不予以否决,致使该2户享受扶贫易地搬迁并分别抽到房屋一套。2018年6月,周于标和文三枝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吴和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凌云县逻楼镇林塘村下塘汉屯原组长刘自云非法侵占造林补助资金问题。2012年7月,刘自云将本屯群众所植树林勾入自己名下向凌云县林业局申请造林补助,骗取国家荒山造林补助款16120元归个人使用。2016年,经群众发现方将部分补助款退还群众。2018年7月,刘自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纪款已全部追缴。



5.凌云县沙里瑶族乡副乡长龙烈锦履职不力问题。2017年11月,时任凌云县伶站瑶族乡扶贫办主任龙烈锦,不正确履行职责,审核把关不严,未按规定对申报产业以奖代补资金材料进行严格审核,致使初化村韦某户和班某户2户超标准、重复享受产业以奖代补资金共计4400元。2018年9月,龙烈锦受到政务警告处分,涉案款已追缴。



6.凌云县伶站瑶族乡陶化村村民委员会原副主任罗顺心履职不力问题。2015年,罗顺心在担任凌云县伶站瑶族乡陶化村村委副主任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未及时向有关部门上报所分管片区的低保对象死亡信息,导致低保对象韦某死亡后继续享受低保待遇,造成国家低保资金损失1727元。2018年9月,罗顺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7.凌云县伶站瑶族乡陶化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韦光辉履职不力问题。2015年至2016年,韦光辉在任陶化村村委副主任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能及时上报该村低保对象韦某求、韦某良和王某的死亡信息,致使该3名低保对象死亡后仍继续享受低保待遇,造成国家低保资金损失3626元。2018年9月,韦光辉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8.凌云县伶站瑶族乡平兰村民委员会副主任罗金华履职不力问题。2014年至2016年,罗金华在担任村民委员会委员、村团支书期间,没有履行好工作职责,未严格按要求对低保及养老人员实行动态管理,未及时上报该村低保对象罗某任、罗某海、梁某和养老待遇人员韦某的死亡信息,导致该4人死亡后仍继续享受低保金和养老金待遇,给国家造成损失4097元。2018年9月,罗金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9.凌云县加尤镇陇槐村党支部书记曹家用失职失责问题。2012年,曹家用在担任凌云县加尤镇陇槐村委主任期间,未正确履行工作职责,不认真核实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人员身份,在以已死亡人员韦某名义申请的凌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并加盖村委公章,导致韦某的材料得以上报通过并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直至2017年7月自治区下发预警死亡人员名单后才停发,社保部门向该人员发放2012至2017年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5250元,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2018年9月,曹家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款已追缴。



10.凌云县伶站瑶族乡副乡长周于绚履职不力问题。2016年底,周于绚负责组织实施凌云县伶站瑶族乡2016年招聘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工作,在收到该乡林业站上报的各村申报材料后,未严格按照《广西凌云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办法》的要求成立评审组进行评审,造成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李某华被选聘为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并违规领取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4800元。2018年9月,周于绚受到政务警告处分,涉案款已追缴。



11.凌云县伶站瑶族乡林业站站长杨胜利履职不力问题。2016年底,杨胜利具体负责凌云县伶站瑶族乡2016年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在收到各村申报材料后,未严格按照《广西凌云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办法》的要求通过采取谈话、查询资料、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考察核实,审核把关不严,造成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李某华被选聘为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并违规领取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4800元。2018年9月,杨胜利受到政务警告处分,涉案款已追缴。



12-17.凌云县下甲镇初级中学私设“小金库”,违规发放教职工津贴福利等问题。2015年秋季学期至2016年秋季学期,下甲镇初级中学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私设“小金库”,“小金库”的资金来源为下甲镇初级中学门面出租收入、下甲中学校园内商店收入、虚列食堂支出套取的资金、利用辍学学生名单骗取补助,“小金库”收入资金共计514593.97元。下甲镇初级中学除用“小金库”资金开支学校各项建设、学校聘请工人工资及各项零杂物品采购等费用外,还利用“小金库”的收入违规发放福利,于2015年9月至2017年2月期间,违规向教职工发放各类津补贴127828元。下甲镇初级中学教职工在立案前已主动全部清退违规发放的津补贴至县纪委专户。2018年4月,下甲镇初级中学校长罗建军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工会主席、食堂出纳兼采购员李天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副校长劳继良受到行政警告处分;教务处主任杨军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后勤主任罗永昌受到行政警告处分;报账员雷雪峰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18.凌云县逻楼镇中心卫生院长桂廷碧违规为职工缴纳电话通讯费问题。2015年1月,逻楼镇中心卫生院长桂廷碧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凌云分公司签订了宽带专线接入协议和商务常青话费套餐协议,协话费套餐协议除支付卫生院办公电话8部外,还为50名职工支付个人电话费用每人89元/月。2015年至2016年两年间,共违规为职工个人支付电话费用106800元。2018年6月,桂廷碧受到政务警告处分,部分违纪款已追缴。



19.凌云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教导员王智徇私枉法问题。2016年,时任凌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教导员王智,在办案过程中,向涉案人员家属透露案情,并将凌云县公安局拟网上追逃涉案人员的信息告知他人,接受涉案人员家属李某振请托,违反法定程序进行辨认,企图通过虚构事实以减轻涉案人员朱某成的罪责。期间,王智接受涉案人员家属宴请一次并先后多次收受后者人民币18万元。2017年11月16日,王智被田阳县人民法院判决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2018年7月,王智受到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



20.凌云县林业局干部席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道路交通事故问题。2017年6月,席蜴驾驶小型轿车在凌云县下甲镇“九燕沟人家酒楼”院内倒车时,车辆碰撞并碾压车后方的行人韦某语,后者经凌云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席蜴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席蜴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并获得家属谅解。同年12月,凌云县人民检察院对席蜴作不起诉决定。2018年9月,席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1.凌云县泗城镇后龙村团支部书记杨尚师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撕毁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问题。2017年12月,杨尚师在负责凌云县泗城镇后龙村陇朗屯和盘卡屯2018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收费过程中,擅自撕毁书写错误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九份,杨尚师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2018年6月,杨尚师受到批评教育处理。



22.凌云县玉洪瑶族乡林业站干部刘天敏违规经商问题。2014年2月,刘天敏在云南省红河州屏边县市场监管局注册成立众森木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万元,法定代表人、股东、执行董事及监事都是刘天敏本人。2017年11月10日,刘天敏因其任法人代表的屏边县众森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其公司及本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将刘天敏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通报函通报凌云县林业局。2018年6月,刘天敏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23.凌云县沙里瑶族乡弄谷村党员莫正广违法生育问题。莫正广于2007年8月与王某花结婚,双方均为初婚,2007年12月夫妻生育一男孩,2014年11月生育一女孩,2016年12月一女孩,三个子女均健康。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莫正广和王某花夫妻于2016年12月生育第三个子女属违法生育行为。凌云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决定对该夫妇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的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人民币32346元。2018年8月,莫正广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24-25.凌云县逻楼镇卫生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邓国彦和干部傅晴青违规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问题。2016年10月,邓国彦和傅晴青在为辖区群众杨某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办证程序要求进行审核把关,导致不符合条件的杨某夫妇违规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2018年6月,邓国彦受到政务记过处分,傅晴青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26.凌云县逻楼镇洞新村党支部书记杨正勇在入党前隐瞒违法生育事实及违规办理《独生子女光荣证》并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问题。凌云县逻楼镇洞新村党支部书记杨正勇在2012年10月入党前隐瞒超计划生育一个孩子的严重违纪事实,之后在填报个人档案资料也未如实填报。同时,杨正勇在2016年9月隐瞒其生育第二个小孩的情况,向逻楼镇计生办申请办理到《独生子女光荣证》并享受财政代缴新农合的优惠政策300元,其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2018年7月,杨正勇被免去村党支部书记职务并予以组织除名。



27.凌云县鸿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工吴泽明擅自开垦林地问题。2017年10月底,吴泽明在未到相关主管部门办理手续的情况下雇请挖掘机、砂机等到凌云县伶站瑶族乡浩坤村岩流屯附近路坎下取石打砂,2018年1月25日被凌云县森林公安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对吴泽明处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一年内恢复原状以及罚款813.2元的行政处罚。吴泽明的行为在党员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2018年9月19日,吴泽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8.凌云县伶站瑶族乡九民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徐锦豪擅自开垦林地问题。2017年10月,徐锦豪为取土到凌云县伶站瑶族乡水泥厂路口给搬迁户填土建房,在未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便雇请挖掘机到伶站瑶族乡九民村那扛屯“那么堡”(地名)擅自开垦林地,开垦面积为187平方米。2018年1月24日,被凌云县森林公安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并对徐锦豪处以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18年4月24日之前恢复原状和罚款374元的行政处罚。2018年9月19日,吴泽明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9、凌云县教育局原副局长文纯扬精准识别贫困户工作把关不严失职失责问题。2015年,凌云县教育局系凌云县加尤镇东哈村的扶贫联系后援单位,时任凌云县教育局副局长文纯扬被单位派去负责加尤镇东哈村2015年10月的精准识别贫困户工作。文纯扬在扶贫工作中未履行好职责,没有严格把关,造成对席某康户精准识别评分错误,致使不符合贫困户条件的农户被评为贫困户,在广大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2017年12月19日,文纯扬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0、凌云县公安局加尤派出所民警杨如江侵占群众贷款问题。2016年10月,凌云县公安局加尤派出所民警杨如江利用群众对自己的信任,在帮助群众办理贷款过程中,侵占群众20万元贷款作为自己私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严重违反社会公德。2017年12月,杨如江受到行政记大过处分。



31、凌云县逻楼镇快村村党支部原书记冯文权扶贫工作履职不力问题。2015年10月至2016年9月期间,时任凌云县逻楼镇快村村党支部书记冯文权,在分片负责快村村巴拉屯和巴仲屯的工作中,对脱贫攻坚精准识别工作村级评议阶段把关不严,致使不符合贫困户条件的2户农户得以通过村级评议并上报,列入贫困户资格,之后其中1户又通过村级评议纳入低保范围享受并领取农村低保待遇,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2017年12月,冯文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2、凌云县泗城镇西秀村党支部原书记黄胜球违规申请并享受低保待遇问题。2016年9月,时任凌云县泗城镇西秀村党支部书记黄胜球,在申请本户低保资格的过程中隐瞒工资性收入,并利用职务便利未经评议和公示将材料上报镇民政办骗取享受低保金资格,黄胜球及其亲属四人从2016年9月至2016年12月,共违规领取低保金2308元。2017年11月,黄胜球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款退缴国库。



33、凌云县下甲镇副镇长杨光相分管民政工作履职不力问题。杨光相在分管下甲镇民政工作期间,未督促镇民政办及时将低保对象死亡人员名单上报县民政局停发低保金,致使2016年6月-2017年5月以来仍然给已死亡的低保人员发放低保金,造成国家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损失36046元,杨光相对此事负有重要领导责任。2017年12月19日,杨光相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34、凌云县玉洪瑶族乡汪田村委副主任黄书领履职不力问题。2015年至2017年6月,黄书领任凌云县玉洪瑶族乡汪田村村民委员副主任期间负责本村汪田一组片区工作。黄书领在工作中未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及时将汪田村汪田一组的低保和社保对象已死亡人员名单上报民政和社保部门停发待遇,导致5名已死亡人员的家属继续领取低保金和养老金,2015年至2017年6月期间,共多发低保金和养老金4238元,造成国家资金损失。2017年11月23日,黄书领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5、凌云县沙里卫生院原院长罗贵国利用职务便利贪污问题。凌云县沙里卫生院原院长罗贵国,利用职务便利,采取虚购货物、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国家资金共计人民币43278元,被法院判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违法犯罪所得人民币43278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2017年12月,罗贵国受到留党察看一年、降低岗位等级(二级)处分。



36、凌云县朝里乡民政办主任邓丁源履职不力问题。邓丁源在任凌云县朝里乡民政办主任期间,未履行好职责,没有及时将本乡低保对象已死亡人员的名单上报县民政局对其低保金进行停发,致使2015年11月至2017年1月期间,仍然给8名已死亡的人员发放低保金,造成国家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损失8640元,邓丁源对此事负有直接责任。2017年12月,邓丁源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37、凌云县工管委原副主任韦钺玩忽职守问题。2013年12月,凌云县工管委原副主任、经济局原党组成员韦钺,在组织相关人员对其分管的沁香茶业公司项目进行实地检查验收时,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明知该项目未按上级文件要求实施,不符合验收合格的情况,仍在验收合格表上签名予以通过验收,造成国家扶持资金遭受重大损失7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法院判决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2018年4月韦钺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38、凌云县经济贸易局原技改股股长(兼会计)冯廷方犯滥用职权罪及在企业做兼职会计收取酬金问题。凌云县经济贸易局原技改股股长(兼会计)冯廷方,为凌云沁香茶业公司申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制作虚假材料、故意逾越职权,制作虚假的验收合格表给参与验收员在验收合格表上签字予以通过验收,还代表沁香茶业公司申请拨付资金,造成国家扶持资金遭受重大损失70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法院判决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同时,冯廷方还违反廉洁纪律,收受企业送给的感谢费10000元和在凌云县四家企业做过兼职并获得报酬共计129000元。2018年4月,冯廷方受到留党察看二年、行政撤职处分。



39、共青团凌云县委员会原书记文金福受贿问题。2012年,共青团凌云县委员会原书记文金福,在任凌云县沙里乡副乡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与严某忠、林某柱共同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4.8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法院判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2018年1月,文金福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40、凌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村镇管理所工作人员严远忠受贿问题。2012至2013年,严远忠在凌云县沙里瑶族乡村镇建设管理站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与林某柱、文某福共同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23.3万元,个人分得7.15万元;严远忠个人还收受了覃某权等人给予的财物共1.6万元,收受总额为人民币24.9万元;严远忠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法院判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2017年12月,严远忠受到开除党籍处分;2018年3月,严远忠受到开除处分。



41、凌云县沙里瑶族乡城建站原站长林玉柱受贿问题。凌云县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干部林玉柱,在2012年任凌云县沙里乡城建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与严某忠、文某福共同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15.5万元,个人分得1.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法院判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2017年12月,林玉柱受到留党察看一年、行政撤职处分



42、凌云县加尤镇副镇长席礼远履职不力问题。席礼远在任凌云县加尤镇副镇长分管民政工作期间,履职不力,未督促镇民政办及时将低保对象死亡人员名单上报县民政局停发低保金,致使2016年5月-2017年5月以来仍然给已死亡的低保人员发放低保金,造成国家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损失13516元,席礼远对此负有重要领导责任。2017年10月20日,席礼远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43、凌云县加尤镇民政办主任沈茂玲履职不力问题。沈茂玲在任凌云县加尤镇民政办主任期间,未督促村干上报低保对象死亡人员名单及上报县民政局停发低保金,致使2016年5月-2017年5月以来仍然给已死亡的低保人员发放低保金,造成国家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损失13516元,沈茂玲对此负有直接责任。2017年10月20日,沈茂玲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44、中共凌云县泗城镇前进社区党支部党员刘承忠为赌博提供条件问题。中共凌云县泗城镇前进社区党支部党员刘承忠,身为共产党员,法纪意识淡薄,2017年3月在凌云县泗城镇前进社区营盘小区廉租房本人家中为他人赌博提供自动麻将机等赌具,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给予行政处罚,在党员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其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行为已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2018年3月,刘承忠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5、凌云县逻楼镇陇朗村原党支部书记赵国珍挪用扶贫专项资金问题。2012年2月至2014年1月,赵国珍在担任凌云县逻楼镇陇朗村党支部书记、陇朗村扶贫互相协会法定代表人期间,先后多次通过采取不入账、伪造借款约据和借款合同以他人名义借款的手段,挪用陇朗村扶贫互助协会资金和协会会员还款共计145000元归个人使用。2018年3月,赵国珍被法院判决犯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违纪款已追缴。2018年6月,赵国珍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46、凌云县沙里瑶族乡弄塘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杨胜军占用集体资金问题。2014年1月,杨胜军在担任凌云县沙里瑶族乡弄塘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期间,到乡财务室领取了弄塘村四岭屯的“美丽清洁屯”奖励金5000元。领到奖金后,杨胜军既没有将此事告知弄塘村四岭屯的群众,也没有上交村委会,而是将屯级集体奖励资金5000元拿归自己保管达三年之久,直到2017年7月四岭屯的群众过问此事后才把该款项交给四岭屯的群众代表保管,杨胜军的行为违反了村务公开制度,违反财经纪律。2018年6月,杨胜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7、凌云县加尤镇人民政府副镇长邹长宇履职不力问题。2017年4月,邹长宇在担任凌云县加尤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分管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期间,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审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时把关不严,致使应得一个危房改造补助指标的农户以父亲、儿子两个名字分别申请并获得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造成国家扶贫资金损失2万元。违纪款已及时退缴。2018年6月,邹长宇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48、凌云县加尤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工作人员姚光华履职不力问题。2017年4月,姚光华在担任凌云县加尤镇城建站站长期间,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审核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材料时把关不严,未对材料进行核实,致使应得一个危房改造补助指标的农户以父亲、儿子两个名字分别申请并获得国家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造成国家扶贫资金损失2万元。违纪款已及时退缴。2018年6月,姚光华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49、凌云县下甲镇综治办干部罗稳扶贫工作不严不实问题。2017年,罗稳作为凌云县下甲镇弄福村建档立卡贫困户李某的扶贫帮扶干部,在开展扶贫工作中不认真履行帮扶工作职责,未按要求填写和保管《广西脱贫攻坚精准帮扶手册》。2018年7月,罗稳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50、凌云县下甲镇经管站负责人黄安辉扶贫工作不严不实问题。2017年,黄安辉作为凌云县下甲镇河洲村建档立卡贫困户秦某等5户的帮扶干部,在开展扶贫工作中不认真履行帮扶工作职责,没有进村入户对所联系的5户贫困户开展帮扶工作,贫困户的帮扶手册一直没有交到帮扶对象手中,5户贫困户的帮扶手册除家庭基本信息、帮扶联系记录项已填写外其他全都空白未填。2018年7月,黄安辉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51、凌云县加尤镇伟八村扶贫专干张如意不正确履行扶贫工作职责问题。2015年7月,张如意被凌云县加尤镇人民政府聘任为凌云县加尤镇伟八村扶贫专干(扶贫信息员、档案管理员),张如意受聘后仍长年外出在百色市城区务工,未能按要求完成加尤镇扶贫办安排的部分扶贫工作任务。2018年8月,张如意被予以免职并解聘。



52、凌云县沙里瑶族乡弄丁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吴正文履职不力问题。2016年至2018年4月,吴正文在任凌云县沙里瑶族乡弄丁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助理、主任期间,在开展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能及时将低保对象韦某的死亡信息上报给上级主管部门,导致已死亡低保对象的低保待遇没有及时停发,造成国家低保资金损失2898元。2018年8月,吴正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3、凌云县泗城镇洋妹村党支部委员刘正禄参与赌博并为聚众赌博提供条件问题。2018年4月,凌云县泗城镇洋妹村党员刘正禄参与赌博并为赌博提供条件,被民警抓获并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20日,在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2018年7月,刘正禄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4、凌云县逻楼镇磨村村党员何明祥参与赌博问题。2018年4月,何明祥在泗城镇解放社区正南小区中桥头某宾馆一楼购买“六合彩”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被处以行政处罚500元,在党员群众中造成了不良影响。2018年8月,何明祥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5、凌云县玉洪乡玉保村党支部书记肖果兴违反议事规则个人决定村务重大事项问题。2013年至2015年,凌云县玉洪瑶族乡玉保村党支部书记肖果兴未经村“两委”集体讨论,便个人决定将本村玉里屯、盘老照屯、那扭屯级道路硬化和玉里那甫河堤路建设与硬化以及村部办公楼扩建工程发包给该村王某并以村民委员会名义与王某签订工程合同书。2016年,肖果兴以王某承包的村部办公楼扩建工程资金不足为由,未经村“两委”集体讨论,便个人决定免除王某2016年承租村部门面租金7500元。2018年9月,肖果兴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6、凌云县泗城镇新秀社区党支部书记卜升收受群众好处费问题。2009年,时任泗城镇新秀社区居民委会主任卜升受该社区居民陆某请托,为其办理了因灾倒房重建救济补助,陆某获得补助资金5000元。事后,卜升收取陆某送给的现金500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2018年9月,卜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纪资金被追缴。



57、凌云县加尤镇上岩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罗秀发履职不力问题。2017年,罗秀发作为上岩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在协助政府办理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对农户申报材料审核不细、把关不严,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该村李某户重复享受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万元。2018年6月,罗秀发被予以责令检查,违纪款已追缴。



58、凌云县朝里瑶族乡兰台村村民委员会原副主任覃家全履职不力问题。2016年至2017年,覃家全在任朝里瑶族乡兰台村委副主任期间,在开展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未能及时上报农村低保对象李某的死亡信息,导致该低保对象死亡后仍继续享受低保待遇,造成国家低保资金损失1596元。2018年8月,覃家全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59、凌云县朝里瑶族乡兰台村原党支部书记姚明标履职不力问题。2016年至2017年,姚明标在任朝里兰台村党支部书记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能及时上报农村低保对象覃某和岑某的死亡信息,致使该2名低保对象死亡后仍继续享受低保待遇,造成国家低保资金损失3960元。2018年8月,姚明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60、凌云县朝里瑶族乡兰台村民委员会原主任罗爱珍履职不力问题。2015年至2017年,罗爱珍在任朝里兰台村民委员会主任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未能及时上报农村低保对象黄某、潘某和梁某的死亡信息,导致该3名低保对象死亡后继续享受低保待遇,造成国家低保资金损失3153元。2018年8月,罗爱珍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百色市通报8起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例


1.百色市林业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黄胜荣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贿赂等问题。2013年,时任百色市百林林场场长黄胜荣利用职务之便,在林场棚户区改造工程招投标和项目承包中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50万元。此外,黄胜荣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18年7月,黄胜荣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2.百色市土地储备中心主任(副处级)陆显蛮履职不力问题。2003年,在规划实施田林县板桃至大平移民点公路建设以工代赈项目中,田林县发展计划局作为项目业主单位未对工程设计途经生态公益林区提出处置意见,也未按规定报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即开工建设,导致该项目毁坏生态公益林地约19亩。时任田林县发展计划局局长陆显蛮对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8年8月,陆显蛮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凌云县交通运输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盘毅乱摊派,违规转包项目等问题。2009年底,时任凌云县伶站瑶族乡乡长盘毅从罗某堂等23户群众所获得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摊派城乡风貌改造工程款共计17.9万元。2016年,时任凌云县交通运输局局长盘毅利用职务便利,违规转包多条脱贫摘帽交通基础设施公路项目。此外,盘毅还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2018年9月,盘毅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4.右江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原副主任科员周荣年贪污公款及失职渎职问题。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时任右江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周荣年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23500元。在扶贫产业项目中不认真履行监督和指导职责,致使扶贫帮扶资金损失共计152516.20元。2018年8月,周荣年受到留党察看二年、行政撤职处分。所涉违纪款已追缴。



5.田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副局长、主任科员李仲辉工作玩忽职守问题。2016年9月至10月,在田林县2015-2020年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一期)乐里镇南环路片区安置点滑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和十二个安置点地形测量工程的项目验收工作中,时任田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副局长李仲辉与该局规划管理股股长王晖(另案处理)未参加验收即签字同意,且套用过高收费标准核算工程价款,造成政府多支付工程款共计18.86万元。2018年6月,李仲辉受到政务记大过处分。所涉违纪款已追回。



6.靖西市安德镇发达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何家福挪用社会保障基金问题。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何家福在协助靖西市安德镇政府收缴居民个人参保费工作中收到参保费共计50922元,但只将23000元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其余27922元挪为他用。2018年6月,何家福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所涉违纪款予以收缴。



7.西林县足别乡央龙村党支部书记黄志东优亲厚友问题。2012年,时任西林县足别乡央龙村党支部书记黄志东利用职务便利,为其弟黄某华重复申请获得第二次危房改造指标补助资金1.5万元。2018年6月,黄志东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所涉违纪款已追缴。



8.乐业县逻西乡中停村党支部书记陈仕校在脱贫攻坚工作中行贿问题。2012年,时任乐业县逻西乡中停村村民委主任陈仕校在办理国家珠江防护林补助过程中,给予乐业县逻西林业站工作人员蒙某肯(另案处理)好处费2万元。2018年6月,陈仕校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所涉违纪款予以收缴。


北海


北海:一派出所所长给涉黑涉恶活动开“绿灯”被查


北海市公安局海西派出所所长张枭杰因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等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14年,时任海角派出所所长的张枭杰认识了社会无业人员古某(有关部门另案处理)。古某在当地可谓是“江湖红人”,与各类社会人员称兄道弟。攀上张枭杰这个“保护伞”后,他便与张枭杰商量共谋“财路”。比如,古某利用其“老江湖”优势,为张枭杰提供涉嫌传销线索,张枭杰接到线索后出警,将涉嫌传销人员带回派出所,之后再由古某作为“中间人”从中周旋,向涉案人员亲友索要“赎金”,私放涉传销人员,所得好处费二人按照比例分配。2014年至2018年,张枭杰与古某在6个传销案件中,向涉案人员亲友索要好处费40多万元,其中,张枭杰分得30多万元。



最终,因收受礼品礼金,不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利用职务便利,为涉传销、涉黄赌毒等涉黑涉恶团伙提供保护或对涉嫌犯罪人员“网开一面”,并从中收受好处费,私自贪污截留收缴的赌资,私自聘请社会人员假冒警务辅助人员“执法”,持有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等,张枭杰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被移送司法机关。


崇左


江州区江州镇副镇长潘政宏接受审查调查


据崇左市江州区纪委监委消息:崇左市江州区江州镇党委统战委员、政府副镇长潘政宏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桂林


恭城8起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典型案例


1、恭城嘉会镇民政办工作人员尹佐葵违反工作纪律问题。2015年至2017年,尹佐葵作为嘉会镇政府民政办工作人员,未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定期报告核查方法(试行)》的规定,组织人员对低保享受人员的家庭人员情况定期复核,导致12名低保享受对象死亡后仍继续领取低保金6个月至12个月不等,共计19080元。构成了违反工作纪律错误,受到警告处分。



2、恭城西岭镇人民政府科员张凌志违反工作纪律问题。2016年至2017年期间,西岭镇虽经多次核查,仍存在15个村38例享受低保人员死亡后继续领取低保金共计45660元的现象,其中7例享受低保人员死亡名单已由村委上报镇民政办,镇民政办未及时在民政系统内减员。在纪律审查期间,19例违规领取的低保金共计24300元已退回县民政局账户。构成了违反工作纪律错误,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3、恭城栗木镇政府民政办工作人员唐期树违反工作纪律问题。2017年至2018年3月,栗木镇民政办未及时将各村委上报的已故低保人员名单在民政系统内减员,致使12例享受低保人员死亡后继续领取低保金共计11470元。在纪律审查期间,8例违规领取的低保金共计7330元已退回县民政局账户。构成了违反工作纪律错误,受到警告处分。



4、恭城栗木镇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所所长黄明强违反工作纪律问题。2016年至2018年3月,栗木镇存在44例享受低保人员死亡后继续领取低保金共计63715元的现象,其中12例享受低保人员死亡名单已由村委上报镇民政办,镇民政办未及时在民政系统内减员,给国家民生资金造成损失。在纪律审查期间,36例违规领取的低保金共计59435元已退回县民政局账户。构成了违反工作纪律错误,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5、恭城栗木镇人大副主席黄春玲违反工作纪律问题。2016年至2018年3月,栗木镇存在44例享受低保人员死亡后继续领取低保金共计63715元的现象,其中12例享受低保人员死亡名单已由村委上报镇民政办,镇民政办未及时在民政系统内减员,给国家民生资金造成损失。在纪律审查期间,36例违规领取的低保金共计59435元已退回县民政局账户。构成了违反工作纪律错误,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6、恭城西岭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尹朝进违反工作纪律问题。2016年至2017年期间,西岭镇虽经多次核查仍存在38例享受低保人员死亡后继续领取低保金共计45660元的现象,其中7例享受低保人员死亡名单已由村委上报镇民政办,镇民政办未及时在民政系统内减员,给国家民生资金造成损失。在纪律审查期间,19例违规领取的低保金共计24300元已退回县民政局账户。构成了违反工作纪律错误,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7、恭城西岭镇德良村党支部书记陆志强违反廉洁纪律问题。2012年,德良水库移民新村马六塘屯、泥鳅塘屯为争取电信光纤铺设入户项目,向自治县水库移民局争取到扶持资金人民币10000元,其后,村干部将该笔资金交到中国电信西岭营业厅作为电信光纤铺设保证金。电信光纤铺设入村项目完成后,中国电信西岭营业厅退还10000元电信光纤铺设保证金至德良村干部陆志强手中。陆志强拿到保证金后,并没有将这笔资金存入村委集体账户。经调查,除其中3970元能够说明资金去向并获得证实外,其余资金6030元去向不能做出具体说明。构成了违反廉洁纪律错误,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来 源:广西纪检监察网、凌云纪检监察网、田阳纪检监察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