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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资金购买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经理可以贷款吗)



巨杉资产不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却最终被驳回。



知名私募投资可转债项目“踩雷”

近期可转债市场频频演绎“逆天上涨”,今日可转债市场依旧火爆,多只可转债涨幅超过20%。不过,在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一则民事裁定书却引起了市场的注意,知名私募齐东超旗下的巨杉资产因为投资可转债项目,与上海乐昱创业投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乐昱创投)、上海海通创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创世)等机构因合伙协议纠纷对簿公堂,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巨杉资产申请再审时表示购买:海通创世存在重大违约行为,私募基金致使《合伙协议》投资可转债项目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行使法定解除权的条件成就。海通创世作为乐昱创投的普通合伙人及经过备案的专业基金管理人,存在重大违约行为。贷款具体来说,在前期,海通创世虚构并不存在的可转债产品,以投资之名隐瞒借贷的真实意图;不依法律规定履行基金管理人职责,不对合伙企业进行基金备案,根本没有履行合同和实现可转债项目的真实意愿和任何行为。


在后期,在乐视网危机出现时,其不及时提起诉讼和保全,反而擅自签订《分期还款协议》及可以《分期还款协议之补充协议》,放弃乐视海外主体原有担保责任,降低利率。其种种违法违约行为在事实上已经导致《合伙协议》投资可转债目的无法经理实现,《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私募基金)款所规定的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已成就。


巨杉资产贷款认为,在二审中,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可转债至今未发行”这一事实已经予以确认,可转债自始不存在。其次是海通创世在资金募集过程中,对不存在的乐视可转债项目进行虚假宣传及承诺;基于对海通创世作为专业基金管理人的信任,各投资人通过乐昱创投投资乐视可转债。而在投资人事先并不知情、更未经投资人同意的情吗况下,海通创世将4.1亿元的可转债投资款向乐视移动发放贷款,该行为实则系以假借投资之名,行借贷之实的欺诈行为。


另外乐昱创投与乐视移动之间的《借款合同资金》应作为乐视可转债投资项目的一个阶段,其实际目的并非借贷,而是投资。而海通创世与乐视串通以可转债的幌子骗取投资,双方实质形成的是借款合同关系;在发放贷款后,海通创世也并未采取任何动作促成对乐视可转债的投资,实际并未履行《投资者权利协议》。乐昱创投的出资全部以借款的形式贷给乐视移动,违反《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的规定,导致协议经理目的根本达不到。



再次上诉却仍被最高法驳回

而乐昱创投、海通购买创世、海通创可以意等机构提交资金书面意见认为,本案争议的基本事实是,首先巨杉资产关于海通创世欺诈和违约发放借款的主张与事实不符。其次乐视项目是非标准的“可转债融资项目”,和中国境内证券市场标准的“可转债”具有重大区别,不能以是否取得可转债凭证作为合同目的是否实现的衡量标准,也无法得出巨杉资产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结论。


另外乐昱创投和海通创世一吗审中已经提交了交易文件和历次合伙人会议的文件,证明海通创世依据交易文件进行了项目投资,投资后对于有限合伙人赎回等后期投资决策也从未延迟和拒绝履行,不存在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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