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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钢税收政策 2022废钢税收优惠政策




一、应取得凭证的




1、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




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需要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件、经办人身份证明、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式样制作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




综上,依法依规无法申领发票的单位:国家机关、个人、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因为领用发票要有税务登记证件。




2、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自然人




本款所称小额零星经营业务是指自然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废钢过增值税按次起征点的业务。




自然人每次销售额不超500元的:收款凭证 内部凭证、或者代开发票;每次销售额超500元的:要代开发票。




否则,要计入未取票成本,计算确定不予即征即退的税额;且企业所得税也属于未取得合规税前扣除凭证。




3、销售方开具的收优惠政策款凭证及收购方内部凭证




(1)收款凭证由销售方开具:但此条未规定具体开具内容,应与企业所得税一致。否则,不得作为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




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2)收购方内部凭证:未规定具体内容,应明确至少包括过磅单、入库单、转账记录等。




强调收款凭证 内部凭证、或者代开发票:意思是购进方不得自行开具再生资源的收购发票。




二、纳税信用级别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申请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纳税信用级别不为C级或D级。




信用等级相关文件规定:




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第二十三条规定,税务机关每年4月确定上一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为纳税人提供自我查询服务。第二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需扣减信用评价指标得分或者直接判级的,税务机关应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调整其以前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和记录。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9号第一条规定,因税务检查等发现纳税人以前评价年度存在直接判为D级情形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调整其相应评价年度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并记录动态调整信息,该D级评价不保留至下一年度。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第一条规定,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第五条规定,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2019年12月31日,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解读:




“例如:2020年4月,某2022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被评定为D级,而此前该纳税人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2020年6月,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出即征即退申请,申请退还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间(6个月)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应退税款。按照规定,如纳税人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税务机关应为其办理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所属期的退税,而2020年4月至5月所属期对应的税款,不应给予退还。”




5、2020年01月08日,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在《关于财政补贴等增值税政策问题即问即答》举了个例子,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如何确定给予了明确。




举例:我是一家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会计,我公司主要利用废玻璃生产玻璃熟料,自成立起,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一直为A级。后因违反税收规定,我公司2019年4月纳税信用级别被判为C级。在我公司的积极改正下,2019年7月纳税信用级别修复为B级。2019年9月,我公司向税务机关提出退还2019年1至8月所属期税款的申请(此前税款已按规定退还),请问我公司可以就哪段时间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答:45号公告第二条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纳税信用级别条件要求的,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你公司2019年1至3月所属期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4至6月所属期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2019年7月纳税信用级别修复后,7至8月纳税信用级别为B级。按照规定,如果你公司符合即征即退政策的其他条件,税务机关可以退还2019年1-3月和7-8月所属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应退税款。




综合所述,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就是指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对应的电子税务局显示信用级别,而不是对应评定年度的信用级别。




(1)以纳税人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是税收一个时点。此时点知道是什么级别,就按此级别确定。事后被调整、或修复的,这个时点无法知道结果,不管。




举例:2020年4月知道评定为D级,2020年6月申请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退税款,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退税,2020年4月至5月所属期对应的税款,不予退还。




不论今后是否被调整或修复,不管。




(2)申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以变化后的纳税信用级别确定。




申税收政策请退税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信用级别发生变化的:是指在这个时点知道信用级别变化了,按变化后的信用级别确定。




举例:假设2020年4月接到D级通知,2020年5月依规修复为A级(包括4月在内一并修复),2020年6月申请时已知前期全部修复为A级,按变化后确定,应全部给予退税。




假设修复为A级通知是在2020年7月下发的,2020年6月申请时对2020年4月至5月所属期对应的税款已不予退还。2020年7月即便修复包括4月、5月的为A级,也不再补退。




只是修复后适用,不再追溯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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