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香港公司注册 >

捆绑销售,买一赠一经营中,赠品是否应按视同销售处理征收增值税

某汽车经销商为促进汽车销售,采取买汽车送脚垫、防爆膜、内饰等汽车用品。如:销售一辆含税价值20万元的汽车,送价值1000元的汽车用品。汽车经销商按实际收取的总款项20万元作为含税销售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在对汽车经销商进行税务检查时,认为经销商赠送汽车用品,是将外购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应按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1000元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请问:税务机关的说法是否正确?

政策解析:汽车经销商在销售汽车的同时,附带赠送汽车用品,属于满足约定前提条件(买汽车)后发生的赠送,是否属于“无偿赠送”汽车用品呢?

答案是肯定的。依据是在2006年和2007年先后下发的国税函[2006]1278号、国税函[2007]414号、国税函[2007]778号、国税函[2007]1322号等文件。四个文件将中国移动、电信、联通、网通等电信单位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手机、、SIM卡、网络终端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定性为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也就是说,从增值税法理上讲,满足约定前提条件(买主品)后赠送的赠品,界定为无偿赠送。目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满足既定条件后发生的赠送实物的行为只有电信行业有明确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试点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或者电信服务的,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外费用进行分别核算,按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这样,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层面看,除电信行业外,其他行业没有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同时附带赠送实物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但这个问题在现实征管中普遍存在,且存在较大争议。因此,部分省市就现实生活中存在的购物赠送的形式进行明确,同时规范了是否征税、如何征税及何时征税,如《河北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规定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江西省百货零售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2号)规定,以买一送一、随货赠送、捆绑销售等方式销售货物,如将销售货物和赠送货物的各自原价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按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销售额。销售货物与赠送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不同的,应分别以各自原价扣除折扣额后的余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未按上述规定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销售货物按其实际收取的价款确认销售额,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按视同销售确定销售额。

据此可以理解,地方有具体明确规范的,纳税人发生的买一赠一行为按照地方规范执行,没有规范的,除电信行业外,税务机关有权利要求纳税人按照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