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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金融机构薪酬递延发放相关规定及数据概览

一、前言

继中金公司交易员家属“晒工资”事件后,日前财政部发布的一份金融业“限薪令”《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又将金融行业薪酬管理中所特有的绩效薪酬递延以及追索扣回制度带入大众视野。该特性亦往往延伸至涉金融从业人员的劳动纠纷案件中。基于以上背景,下文将对目前金融行业存在的关于递延薪酬的发放或追索问题进行一次系统的研究分析。

二、金融行业绩效薪酬递延的相关监管规定

金融行业包括银行、券商、保险、基金、资管、信托等细分领域,金融行业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用工问题除了必须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之外, 还需要贯彻执行证监会、银保监会等监管机构的特别监管要求。近年来,监管机构密集出台相关指导办法,对金融机构薪酬递延发放作出了指引。笔者对相关监管文件作了一些归纳和整理,参见如下表格:

发布机构

时间

规定

适用主体

递延支付比例以及期限范围

其他相关规定

财政部

2009年4月

《关于国有金融机构2008年度高管人员薪酬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国有金融机构高管人员


各国有金融机构2008年度高管人员薪酬按不高于2007年度薪酬的90%确定;经营业绩出现下降的,高管人员薪酬在执行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再下调10%;2007年度高管人员薪酬明显高于同业平均水平的,在执行上述政策的基础上,2008年度高管人员薪酬降幅要相应加大,主动缩小与同业平均水平的差距。

2010年2月1日

《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管理办法》

中央金融企业负责人


延期兑现50%以上,其余的当期兑现。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年。

初步建立了“薪酬与绩效”相统一、“长期激励与短期激励”相结合的薪酬管理机制。

2022年7月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通知》第四条

金融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对风险有直接或重要影响岗位的员工

基本薪酬一般不高于薪酬总额的35%,绩效薪酬的40%以上应当采取延期支付方式,延期支付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

优化内部收入分配结构,工资总额加大向基层员工倾斜,建立健全薪酬分配递延支付和追责追薪机制等。金融企业应当制定绩效薪酬追索扣回制度

银保监会

原银监会2010年2月20日发布

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引》第16条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上的员工

40%以上;高级管理人员比例应高于50%;期限一般不少于3年,遵循等分原则。


原银监会2013年7月19日发布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第111条

主要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应当与相应业务的风险持续时期保持一致,引入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并提高主要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延期支付比例。

保监会2012年7月19日发布

《保险公司薪酬管理规范指引(试行)》第13条、第14条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

不低于40%。其中,董事长和总经理不低于50%


2021年1月

《关于建立完善银行保险机构绩效薪酬追索扣回机制的指导意见》

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离职人员和退休人员、领取绩效薪酬的董事和监事


对于因存在明显过失或未尽到审慎管理义务,导致职责范围内风险超常暴露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银行保险机构可以追索扣回其相应期限内的绩效薪酬。

证监会 

2016年7月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第10条

/

周期不得少于3年;金额不得少于40%


2018年3月

《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30条

管理和执行投资银行类项目的主要人员;主要管理或执行责任人员

年限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


2020年3月

《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20修正)》第65条

高级管理人员

40%以上;期限不少于3年


2022年5月

《证券公司建立稳健薪酬制度指引》

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


薪酬制度中应当明确不通过包干、人员挂靠等方式开展业务,不通过直接按比例分成等独立考核方式实施过度激励,不将从业人员的薪酬收入与其承做或承揽的项目收入直接挂钩

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2018年12月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第31条

参与债券投资交易的人员

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按等分原则递延发放;递延周期不少于2年


中国基金业协会

2022年6月

《基金管理公司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指引》

包括但不限于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

递延支付期限不少于3年,递延支付速度应当不快于等分比例,其中,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等关键岗位人员递延支付的金额原则上不少于40%。


三、金融行业关于薪酬递延所引发的劳动纠纷数据总览

*下述数据为以奖金、递延等为关键词对案例库进行检索,同时排除劳务派遣相关案例后汇总得出。

2018年至2022年各金融行业裁判数量数据:




裁判年份



二审改判率

再审数量


2018

2019

2020

2021

2022



银行

5

8

6

7

1

28.57%

4

证券

15

24

21

14

2

21.87%

4

信托

3

9

5

12

2

6.67%

2

保险

0

5

1

2

0

33.33%

0

基金

2

4

0

0

0

0%

0

由上图可以看出金融各细分行业裁判数量随时间变化的趋势。其中信托行业裁判数量在21年达到高峰,但银行、证券等其他金融行业的裁判数量峰值均在19年,考虑到一般劳动诉讼的周期,裁判的数量并不代表当年发生的纠纷数量。同时,上表统计的二审改判率由于样本数量都比较少,特别是保险和基金行业的样本量极少,对于统计结果造成的偏差可能较大。而至于各行业所产生的再审案件数量的差别也许我们可以联系下表中案件标的额从而得出结论。

各金融行业所涉与薪酬递延相关争议的一审标的额对比:


一审标的额


0-1万

1-10万

10-100万

100-1000万

银行

0

4

3

1

证券

7

9

8

10

信托

1

0

8

6

保险

0

2

4

0

基金

1

1

2

1

证券行业不亏是金融行业中的老大哥,从上述劳动争议标的额一项中亦可窥一斑,而且平时网上所爆出来的各种大金额劳动争议案件也总与证券行业相关,如民生证券前董秘与公司的劳动争议涉及金额337.8万元,曹某与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争议的奖金金额更是达到夸张的3亿多元。紧随其后的应该就属信托行业了。而银行、保险、基金行业从业者众多,但是涉及薪酬递延的纠纷数量与金额均不突出,可能也与其行业本身的薪酬管理制度有关。

关于各行业与薪酬递延相关劳动纠纷的地域分布如下图:

保险: 证券:

银行: 信托:

基金:

从地域分布上看,证券和信托这两个争议标的额最高的两个行业均集中在了北京,而基金全部集中在上海,保险、银行的争议高发地均与超一线城市无关,后续我们分行业进行案例分析的时候再探究一下这背后的本质。

四、结语

实践中, 由于证券、基金、银行等行业的某些监管规定与劳动法实际操作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导致在劳动争议的司法案件审理中, 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对于行业内的特殊监管规定有着不一样的理解, 因此做出的裁判也差别迥异。在本系列后续文章中, 笔者将从金融各细分行业入手,对案件具体争议焦点、各地裁判规则、实务建议等角度进行分析, 以期为各方厘清相关法律问题, 破除实践困境提供实务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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