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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最新税收政策

优惠一: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优惠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征额为每月15万。

优惠三: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可延缓三个月缴纳规定的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优惠四: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立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优惠五: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税减半征收。

优惠六: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优惠七: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及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优惠八:自2022年1月1日起,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提升至100%。

优惠九: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优惠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优惠十一: 2023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优惠十二: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引旧。

优惠十三:2023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优惠十四: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优惠十五: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优惠十六:在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包含企业员工代表企业在境外从事差旅、会议等商务活动)所发生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优惠十七: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优惠十八:自2016年1月1日起,对于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提取的以下准备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金。

优惠十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注: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优惠二十: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优惠二十ー: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正收企业所得税。

优惠二十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优惠二十三:自2011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优惠二十四: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优惠二十五: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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