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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交补交所得税(视同销售为什么不交所得税)

一、 何为视同销售?


视同销售是在按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但在税法,不管是从增值税层面,消费税层面、还是企业所得税层面,都认为是销售行为,需应该交税的行为,正因为视同销售的存在,才导致了企业纳税申报表上的收入与企业损益表的收入往住不一致,并且企业纳税申报表上的收入会高于损益表的收入。



二、企业的哪些行为被认为视同销售行为?


按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条例》、《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最新的视同销售行为,主要在体现下面的六个方面: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三、视同销售的显著特征是什么?




按现行税法的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企业的资产包括两个组成部分,一个是自产的,一个是外购的,




特别强调,根据本人长期的研究与探讨,认为视同销售存在两种情况,一种确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另一种没有应纳税所得额调整。


1、 无论是自产的还是外购的,最终的目的是为了对外销售,所以在认定为视同销售时,企业不能按购进价或生产价作为视同销售的应税收入价格,而是按税法规定的四种方法确认应税收入。


2、 企业外购的存货不是为了销售,而仅仅为了解决员工的福利,作业务宣传活动,此时按税法的规定,其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扣除,需作转出处理,这是一种特殊的视同销售行为,也就是按成本价作为视同销售的收入,不会产生纳税调整额。


四、视同销售的例外情况


视同销售如作为公益性捐赠,按国家的有关制度规定,如2020年的疫情期间,规定企业的非现金对公益机构,定点医院的损赠的是名免税的,这又分两种情形,如是已作了进项认证,此时应将资产中所含的税金作为资产的计税成成本,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进项未认证,则发票无需认证,将价税合计金额作为资产的账面价值。而将捐赠时无需交纳增值税等,也就是按资产的价税合计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前全额扣除,并不限于在年度会计利润12%的额度内扣除,并不得超过三年的规定。如公司将购进的一台设备,金额100万,税额13万,对公立定点医院进行捐赠,符合免税的规定,企业作如下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1、会计处理:购进时,借记库存商品113万,贷记:银行存款113万,捐赠时,借记营业外支出-公益性捐赠支出113万,贷记:库存商品113万


2、税务处理:不交增值税,不交企业所得税。


五、相关财税处理:


现根据案例来分析,两种方式视同销售的财税处理


第一、 资产作为销售目的处理:按企业的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确认应税收入,没有同类的按当月或近期的同类产品的销售价确认,如均没有,按组成计税价格即在成本加成10%的价格计算。


案例一、某企业将外购的医疗设备赠送给医院,该设备的购进价为金额200万,税额26万,企业近期没有销售该设备,企业的会计处理为:借:营业外支出228.6,贷:库存商品200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8.6,计算过和为<200*<1 10%>*0.13=28.6,未来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视同销售收入调增220,视同销售成本调减200万,也就是需要对其增值部分20万按适用的税率交纳企业所得税。




第二、企业将外购的非销售商品用于员工福利的发放或业务宣传活动,此时购进时如取得专用发票,其对应进项税额处理,在实务中的处理为,发票可以认证,在领用时,作销项税额处理,视同进项税额未抵扣,如取得普通发票,应将价税合计金额作为企业的资产的价值及福利费支出或业务宣传费的支出。




六、视同销售业务涉税风险点如何处理


第一,健全企业的制度,严格将规范企业的视同销售行为,依法按规定进行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处理。


2、发票开具需规范:特别是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如果没有那就得按视同销售的处理交纳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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