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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善意第三方(善意第三人与善意取得的区别)





《民法典》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第六十五条 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的,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由于各种原因,法人的实际情况可能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当法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在与他人从事民事活动中出现这种情况,将会影响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当法人以“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为理由主张民事活动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时候,与法人进行这个民事活动的相对人如果对“法人的实际情况与登记的事项不一致”这一信息并不知情的,且无过失为善意的,法人不得否认已经实施的民事活动的效力,应当自行承受所从事的民事活动的后果。


市场交易纷繁复杂,时间和效率是决定经济效益的关键因素,便利迅捷的交易方式是商业主体追求效益的必要条件,要求交易双方在交易前耗费大量时间精力去详尽调查对方的真实情况是不现实的,而且作为公司以外的第三方不可能如公司股东一般详细掌握公司的情况,如让善意第三方承担过于严格的甄别责任,则必然会增加其交易成本,降低其交易积极性,交易不积极,资源不流动,则不利于社会财富的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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