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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费 使用权资产(使用权资产装修费用账务处理)

一品税悦的第80篇原创文章


标签:装修费


一、自有房屋装修费用怎么做账务处理?计入原值?还是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可使用年限摊销?


1、如果新建或新购入房产的装修费是在未投入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属于固定资产达到可使用状态前必要且合理的支出,房屋装修费应计入房产原值,按房产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


2、日常普通的装饰装修费用对房屋使用寿命没有任何影响,应费用化,根据受益对象,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核算;


3、如果房产的改建、扩建改变了原固定资产的性能、结构、甚至用途,对房屋的使用寿命及质量有重大影响,应资本化,计入房产原值。


账务处理:


1、改扩建时,把原账面余额转入在建工程


借:在建工程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2、改扩建时发生的费用:


借:在建工程


贷:银行存款等科目


3、达到可使用状态时:


借:固定资产


贷:在建工程


提示1:按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固定资产转到在建工程的当月照提折旧,下月不再计提折旧。改扩建完毕后转入固定资产核算的当月不计提折旧,次月再提折旧


提示2:装修服务属于建筑服务,注意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无论是专票还是普票),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属于不合规的发票,支付方即使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案例:泰华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2月份装修自有的办公房,房屋原值1000万元,发生装修费109万元(含税),取得装修公司开具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认证相符,发票的备注栏已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此时,泰华公司取得的装修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经营租入房屋装修费用怎么做账务处理?


1、日常普通的装饰装修费用,不属于改扩建的,应费用化,根据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费用核算;


2、改扩建支出: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其第(二)项规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房屋或者建筑物,与该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给承租方,因而资产的所有权仍属于出租方,承租方只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拥有对该资产的使用权,因而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建支出,不能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只能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期限按合同约定的剩余期限分期摊销,准予扣除。


账务处理:


装修费的相关处理为,


借:长期待摊费用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每月摊销费用,


借: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长期待摊销费用


再次提示,装修费取得发票,需要注意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案例:企业对租入的房屋进行装修,2019年9月份开始装修,10月底装修完成投入使用,发票12月份收到,应当从哪个月开始摊销?


解析: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十三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因此,此装修费应当从房产装修完成投入使用的次月即2019年11月份开始摊销。





三、关于装修费,是否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1、财税[2008]152号文件明确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因此,新建房屋初次装修费用应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对新建房屋进行首次装修中,对新建房屋进行初次装修,凡属于房屋不可分割的吊顶、高档灯具、墙饰、地砖、门窗等投资,不论其帐务如何处理,一律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参考文件:吉地税发[2006]42号)。


2、旧房重新装修,涉及国税发[2005]173号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更换,则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都要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如果房屋装修过程中不涉及上述列明的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更换,仅是装饰性的普通装修,小编个人理解,核算时计入费用,无需缴纳房产税。


国税发[2005]173号: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3、对于租入房屋的装修支出,由承租人承担有关装修费用,作为承租方的“长期待摊费用”,未计入出租方的房屋原值,所发生的装修支出部分不缴纳房产税。


思考一下:如果您公司有新建房产,如何可以少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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