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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税税种(山东省土地使用税税率)


契税是重要的地方税种之一,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必要财力保障,对维护区域经济运行、调节土地供应、稳定房地产市场发挥了积极作用。《决定》的通过,对于维护经济运行、调节土地供应、稳定房地产市场,具有重要意义。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介绍,《决定》共四条,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的授权,确定了山东省契税的具体适用税率和免征或者减征办法。


石晓介绍,1997年7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契税,并授权各省在3%-5%的税率幅度内确定本省的具体税率。1998年6月,山东省政府出台《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明确我省契税税率为3%。2014年,山东省政府将全省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税率统一上调至4%,其他应税行为税率仍为3%。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税负,《决定》明确山东全省契税税率统一为3%。同时,鉴于山东省对住房权属转移长期执行3%的最低税率,且当前住房交易市场总体稳定,为避免增加居民税收负担,没有对住房权属转移设置差别化税率。


对于纳税人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决定》按照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两种情形分别作出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土地、房屋,且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选择产权调换而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且不交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免征契税;交纳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照规定征收契税。


鉴于不可抗力灭失住房是对纳税人造成的资产净损失,本着有利于纳税人、便于地方赈灾工作的原则,《决定》明确“纳税人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山东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袁培全说,此次契税地方立法,不仅是落实契税法授权的程序性工作,也是我省一项重大制度性减税举措,下调土地出让环节的契税税率,静态测算,可为市场主体释放政策红利约68亿元。


下一步,山东各级财政、税务、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单位,将全力抓好《契税法》和《决定》的贯彻落实。做好契税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研究制定契税配套征管操作办法,进一步优化征收管理程序,为纳税人和基层征收机关提供便利。


责编:石 慧


审核:冯世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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