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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进项税加计扣除(租赁业务进项增值税怎么抵扣)

导读: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现在已经规模化,很多企业专门做这样的业务,自己购买大量的机械设备专门出租给需要的人使用,收取一定的租金,来维持公司的正常运转。那么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进项有哪些呢?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进项有哪些


答: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进项税是早已经在购入的当期已经抵扣过了,或者是购入的是消费类的产品,是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所以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进项税在经营期间是不存在的。所以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进项在不动产经营租赁过程中是不存在的,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经营过程中只有销项税,按照销项税缴纳增值税就可以了。






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计算方法


1、一般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的缴纳


(1)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 5%)×5%


(2)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 11%)×3%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的缴纳


(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增值税的缴纳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 5%)×5%


(2)个体户出租住房,增值税的缴纳


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 5%)×1.5%


3、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缴纳


(1)出租住房: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 5%)×1.5%


(2)出租非住房: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 5%)×5%


纳税人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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