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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税服务业发票用了两年多才用完(税务局发票好几年了说有问题)

摄影:汉风


自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已经过去了2年多的时候,但仍有一些纳税人纠结于在原地税机关领取的发票是否还能继续使用?现在笔者就此问题予以说明:


一、依据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件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门票、过路(过桥)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针对这一款,我们可以明确的是,除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外,以上发票是可以继续使用的,与增值税发票是并存的。


二、依据以上文件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到2016年6月30日 ,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针对此款,我们亦可明确的是,自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印制发票,已印制未发售的发票,均应销毁处理,不再发售。如果已领取了发票,一般只允许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


三、最后强调一点的,以上使用是开具的概念,即在纳税行为发生时,需要开具的发票的时期限,而不是企业实际报销使用的日期。


案例:2016年6月10日,企业购买服务取得定额的餐饮发票,此时该份发票是具有合法性的,可以报销使用。至于接受服务的人员将取得的该发票何时进行报销就不属于税务机关监管的范围了。


又如2016年8月15日,企业人员进行餐饮消费,取得原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就可以确定的,该份发票一定是不合法的票据,不可以进行报销和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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