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过去长期混业经营、分业监管产物的金融控股公司,近年快速发展中出现了诸多乱象,如监管套利、个别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等。
本次决定明确,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决定设立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由谁来批准?决定称,境内的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应当向央行提出申请,经批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几大类型。
央行自受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由央行颁发金融控股公司许可证,凭该许可证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未经批准,不得登记为金融控股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称中使用“金融控股”、“金融集团”等字样。
根据国务院公告,本决定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央行还将根据本决定制定设立金融控股公司条件、程序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可以采取相关审慎性监督管理措施。
校对 李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