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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实施细则解读)


1.关联企业的特质


(1)关联企业是一种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企业之间的联合体。


(3)关联企业的形成必定是基于特定的经济目的。


2.关联企业认定


(1)关联关系从财务方面考虑;


(2)从税法规定方面考虑;


(3)上市公司金融方面考虑。(这里面也就不展开学习)


关联关系从财务方面考虑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 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 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 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 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 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构成企业关联方法律形式:


①该企业的母公司。


➁该企业的子公司。


➂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➃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➄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➅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⑦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⑧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 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 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⑨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 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 成员。


➉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从税法规定方面考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 通知 国税发〔2009〕2号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


我国税法所说的关联企业,是指与企业有以下关系之一的公司、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①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控制 关系。


➁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


➂其他在利益上相关联的关系。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 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 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 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 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 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 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 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 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 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 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 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 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 董事会高级成员。


(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 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 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 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 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3.关联交易主要类型


(一)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 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 赁业务;


(三)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 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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