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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电子税务局企业评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


经所在区人民政府认定为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重点企业员工,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重点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户籍已迁入我市,且在我市有自有住房的,配偶、子女可以直接投靠落户。


重点企业员工子女户籍已迁入我市的,由户籍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入园入学具体事项。重点企业员工子女户籍未迁入我市的,学前教育按照各区幼儿园招生政策办理,义务教育按照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办理。


对重点企业员工提供便利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


重点企业可以直接申请小客车指标。重点企业非本市户籍的高级管理人员可视同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摇号(竞价)资格。


该政策措施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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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支持重点企业的政策措施(试行)


第一条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与各区人民政府或滨海新区各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合作协议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享受重点企业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合作交流办、相关市级牵头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第二条政策措施适用的具体重点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名单,经市级牵头部门或滨海新区人民政府初审,每季度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合作交流办综合平衡后报市政府审定。(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合作交流办、相关市级牵头部门、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市合作交流办统筹建立重点企业落地服务保障制度,形成市领导包联,市级牵头部门和责任区主要负责同志专司,一对一、全流程、保姆式服务的工作机制,负责为重点企业代办各类审批事项,协调解决企业落地、生产经营、职工保障等各方面问题。(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合作交流办、相关市级牵头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第四条各区人民政府综合考虑企业对我市经济贡献、带动就业等因素,可以对为本市做出突出贡献的重点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奖励资金由各区统筹市对区的共同增长激励资金、高质量发展相关资金,以及区级自有财力安排。(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相关市级牵头部门、市人才办、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合作交流办)


第五条在本市没有总部用地的重点企业可以独立或者与其他企业成立联合体申请总部大厦建设用地,项目用地采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企业用地意向区人民政府会同市级牵头部门负责审定遴选方案、产业发展监督协议及竞买资格条件。市规划资源局组织用地出让。(责任单位:市规划资源局、相关市级牵头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第六条重点企业新建、改建租赁住房,可按照相关规定向所在区人民政府申请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奖补资金。重点企业职工购房按照我市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重点改革任务工作方案执行。(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资源局、市财政局、相关市级牵头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第七条经所在区人民政府认定为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重点企业员工,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直接办理落户手续。(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区人民政府)


第八条重点企业员工可以依托创新项目组建团队申报天津市市级重点支持“项目 团队”等人才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人才办、市人社局)


第九条重点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户籍已迁入我市,且在我市有自有住房的,配偶、子女可以直接投靠落户。各区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区内资源,为其配偶来津提供就业等服务保障。(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各区人民政府)


第十条重点企业员工子女户籍已迁入我市的,由户籍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入园入学具体事项。重点企业员工子女户籍未迁入我市的,学前教育按照各区幼儿园招生政策办理,义务教育按照天津市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办理。重点企业落户我市后新招聘员工,根据其子女户籍情况按照当年入园入学政策解决。(责任单位:市教委、相关市级牵头部门、各区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对重点企业员工提供便利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员工,按照参保地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可以在我市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和普通门诊直接结算。市医保局启动门诊慢特病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并指导定点医药机构做好外省市异地就医人员的门诊慢特病结算服务,提供与本市参保人员一样的管理服务。(责任单位:市医保局)


第十二条重点企业来津落户首年,主要负责人可以申请办理“天津市企业家电子医疗贵宾卡”;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医疗保健证。自来津落户第二年起,每年经市发展改革委、市合作交流办认定后,其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可继续享受相关医疗待遇。(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市级牵头部门、滨海新区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在行业通用的资质证书、技术及产品的资质证书上实行同级别转认;积极探索已取得相应资质的外省市总部企业在津新注册全资子公司的资质协同认定,给予其市级最高级别资质认定过渡期。(责任单位:相关市级部门)


第十四条凡持有北京市或河北省居住证,来津居住且符合居住证申请条件的重点企业员工,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换领本市居住证。(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第十五条重点企业可以直接申请小客车指标。来津落户一年内,可直接申领不超过10个承接落户类其他指标。此类指标的使用及管理按照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津政发〔2019〕31号)执行。(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


第十六条重点企业非本市户籍的高级管理人员可视同本市户籍人员申请小客车增量指标配置摇号(竞价)资格。(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


第十七条本政策措施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我市重点引进的事业单位、行业协会、教育医疗机构等可参照执行。


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是2021年7月13日-19日


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3.传真:022-23314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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