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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跨年增值税抵扣额(最新固定资产增值税抵扣的有关规定)



当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规定的通行费电子发票后,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登录本省(区、市)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通行费电子发票信息。


但相关政策对于现金缴费和桥闸通行费取得纸质发票的计算抵扣留有过渡期,伴随着元旦的临近,凭通行费纸质发票计算抵扣增值税的过渡期也将结束。


政策原文

《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对于通行费的规定如下:


七、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支付的道路通行费,按照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3%)×3%


201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纳税人支付的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二级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5%)×5%


即:


(二)纳税人支付的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5%)×5%


(三)本通知所称通行费,是指有关单位依法或者依规设立并收取的过路、过桥和过闸费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86号)自2018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小e总结

I由上述相关规定可知:


1、2018年7月1日起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已不能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应取得增值税电子发票);


2、从2019年1月1日起,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的通行费也要取得增值税电子发票才能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3、桥闸通行费仍可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计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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