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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局合同备案所需资料(重庆市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

3月30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重点对“明确什么是规范性文件”“界定哪些主体需要报备”“细化审查方式和标准”“完善纠错程序和措施”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范。


明确什么是规范性文件


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委副主任李媛表示,条例科学明确地界定规范性文件内涵,是开展备案审查的基础性工作。因此,条例从规范性文件的基本特征入手,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的概念:是我市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文件。


通俗解释,就是文件规定的内容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直接或间接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干什么、不能干什么、必须干什么、能够怎么干、不能怎么干等;文件规定的内容具有外部性;文件规定的内容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文件规定的内容在有效期内对涉及的管理事务具有反复适用性。


实现了备案的全覆盖


据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通过的有关规定,要求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对依法接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一府一委两院”等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


因此,条例将“一府一委两院”、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范围,同时规定各中级人民法院、检察分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备,实现了备案的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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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是备案审查工作的核心环节,审查标准是备案审查制度运行中最为关键和核心的内容。”李媛表示,条例规定了对规范性文件可以采取依职权审查、依申请审查、专项审查和移送审查4种审查方式。


其中,依申请审查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公民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向人大常委会提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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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纠错程序和措施


“审查纠错是手段,维护法治统一是目的。”李媛介绍,条例在“处理”一章,规定了审查机构在审查研究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需要予以纠正的,首先可以与制定机关交换意见,取得一致意见的请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对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督促其纠正。制定机关坚持不修改、废止问题文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向常委会会议提出撤销议案。


为增强监督实效,条例还建立了过错责任追究机制和通报及追责机制,规定“经人大常委会依法撤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追究存在重大过错的制定机关及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制定机关存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报送规范性文件、提供有关情况说明或者补充材料、反馈审查意见办理结果等情形的,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人大常委会可以要求制定机关负责人作出说明,或者建议有关机关对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这些机制,强化了制度的刚性,使备案审查工作‘长出了牙齿,增强了咬合力’”李媛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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