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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前劳务派遣费用(劳务派遣公司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


1、企业支付劳务派遣用工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吗?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的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一是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二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它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2、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旧的工程项目已经办理了简易征收备案,现在有新的项目也符合简易征收条件,还需要办理简易征收备案吗?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实行一次备案制。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备案后提供其他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筑服务,不再备案。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3、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吗?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4、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有哪些新规定?


在2018年选择过转登记的纳税人,在2019年仍可选择转登记;2019年选择转登记的,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或者连续4个季度(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累计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一般纳税人,在2019年12月31日前,可选择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5、2018年度,纳税人取得的境外所得怎么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如果2018年度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在办理境外所得纳税申报时,按照《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于2019年3月1日至6月3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报送《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所附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纳税申报内容、地点等相关事宜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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