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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类型有哪些(哪些机构属于非银行性金融机构)

说到非金融企业向其他企业出借资金,要么涉嫌违法,要么涉嫌违规,有关合同效力和收益都存在一定的风险。那么有不少人可能会问,究竟非金融企业之间有没有合法的融资方式呢?诗云:“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此路不通,不如放眼四周,说不定能寻找到适合自己的途径,下面逐一简单介绍。


一、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等)提供资金,并确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由金融机构代办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金融机构只收取手续费,风险由委托人完全承担的贷款。(《贷款通则》第7条)


形象地说,就是在A公司和B公司之间加了一个银行,形成了A公司→银行→B公司的一个贷款流程。对银行来说,可以收取手续费、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又可以正当名份地要求出借方和接入方在银行开立公司账户,还不用为此承担贷款不能按时收回的风险,何乐不为。至于银行手续费的比例,取决于每个银行不同的服务定价和协商谈判的结果。


二、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


如A公司现在拥有对B公司的债权100万元,但是这笔钱要在2个月后B公司才能支付。但是因为A公司急着扩大生产急需100万元,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由C公司受让A公司的债权,转让对价为100万元及利息。债权转让类似于企业在银行银行常做的保理业务,这里面的做法可以借鉴银行,但对于银行保理业务常见的一些条条框框限制,企业之间自然就省事了许多。


三、信托贷款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根据《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可以作为委托人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借贷给另一企业的目的。信托贷款的贷款对象是由受托人确定的,委托人在乎的是收益,而不是借款的对象。


四、民间借贷


五、存单质押


存单质押担保贷款模式是与银行贷款相结合的模式。拟出借资金方实际并不借出资金,而是将资金存入银行取得存单,并以该存单为借款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作质押担保。


以存款做担保,其安全度很高,而且银行业可以获得利息,企业可以从银行实际获得贷款资金。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银行则将在质押存单账户中直接划扣还款。担保方则可以向借款人追偿。该种模式下存单质押担保人不能按借贷关系收取利息,但是可以收取一定的担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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