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单位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上月购进一批货物没有取得增值税发票,根据合同金额暂估入账,请问暂估入账金额是否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月将该批货物销售,请问
我单位在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能否根据账面金额核算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2016]22 号)第二条第(二)项第 4 目规定,一般纳 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 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 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
因此,你单位根据合同金额暂估入账时,入账金额不包含增值税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34 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 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 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 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因此,你单位在预缴季度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账面金额核算成本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在汇算清缴时应取得供货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否则需要做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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