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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度中间终止活动汇算清缴日期(终止经营活动,企业所得税清缴汇算)


汇算清缴的时间节点



温馨提示


一、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企业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 居民个人取得活动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企业扣缴义务人按月经营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年度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情形包括:


① 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② 取日期得劳务企业所得税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中间且综合所得活动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③ 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④ 纳税人申请退税。


三、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企业所得税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终止。


四、 汇算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汇算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间》(中终止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九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


3. 《中华人清缴民共和国企业所清缴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三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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