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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专家征集(广西南宁市政府采购中心)

采购文件的哪些规定和要求有可能妨碍公平竞争?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出台了《南宁市财政局关于汇编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政策的通知》(南财采〔2019〕196号,以下简称《通知》)。


列出67项禁止内容 优化营商环境


“我们将采购文件中部分常见的妨碍公平竞争的内容整理汇总,按货物类和服务类分成两个表格,并在表中进一步细分为在资格条件、采购需求、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方面体现的妨碍公平竞争的内容。”南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主任陈智军介绍,印发该《通知》旨在于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政府采购市场体系,优化良好营商环境,进一步提高采购人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能力,确保政府采购当事人公平公正开展采购和竞争。


细化相关要求 力促公平竞争


《通知》还对部分内容还进行了细化规定,货物类和服务类有所不同。例如,“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服务类有四项规定:一是将供应商的所在地作为实质性要求;二是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供应商或者设定的技术、服务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三是培训认证(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是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采购需求。而货物类在此基础上又增加了两项规定,一项是限定检测、检验或认证等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或限定不合理特定时间的检测、检验或认证报告;另一项是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实质性要求。


陈智军表示,《通知》的出台,有利于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权利,有助于整治政府采购活动中的乱作为现象。下一步,该局将加大力度做好《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文件编制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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