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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付款转资本公积 会计视野(其他应付款转资本公积所得税处理)

案例:


去年有一笔向股东借入款100万元,由于挂账时间太长,根本也无须偿还,但是又不想将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转为公司的“营业外收入”,因此突发奇想,做了如下调账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股东 100万元


贷:资本公积 100万元


2019年下半年当地税局在进行纳税评估过程中,发现了隐藏在资本公积中的疑点数字100万元收益,依法要求企业调增了2018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了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以及滞纳金等。


参考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为捐赠收入,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调账建议:


1. 年底调账并非任性而为、调账更不是擅自冲账,必须有根有据、合理合法;


2. 每一笔账目在调账之前,一定要追根溯源、查找到账目出现的原因,厘清业务的真实面目;


3. 每一笔账目的调整,一定不以偷税漏税为目的,而是以还原事情真实为前提、回归业务实际为宗旨;


4. 会计人员切记:调账须谨慎、调账有风险、调账须合法、调账有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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