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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宁波(《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

2020年9月1日开始,宁波、石家庄和杭州新办纳税人开展了电子专票电子化试点。2021年1月21日起,全国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实行专票电子化。今天我们就来学习一下发票的一些小知识。


1、电子发票需要单位财务专用盖或发票专用章吗?


2、电子发票需要去税务大厅领取吗?


不需要,纳税人可以选择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等渠道领用电子专票,通过网上申领方式领用电子发票。实现“即领即用”。


3、电子发票需要现场交付吗?


不需要,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邮箱、二维码等方式交付电子专票。


4、发票的开票人和复核人可以是同一人吗?


不可以, 开票人和复核人不可以是同一人。


5、电子专用发票如何保存?


电子发票开票软件下方的开具就是保存。


6、纸质发票的三联都需要加盖发票专用章吗?


不需要,抵扣联、发票联需加盖发票专用章,记账联不需要。


7、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1)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购买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2)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3)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8、电子发票可以作废吗?


电子发票只能红冲,不能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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