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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个人农村房屋出租(大连周边农村平房小院出租)


此政策适用于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园区利用商业用房、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厂房等改建为租赁住房且已面向市场经营的项目。申请时要求改建企业经营范围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以整栋、整单元、整层为基本单位提出申请,每间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项目承租率不得低于60%。同时,改建企业要与大连市房屋租赁公共服务平台联网,并通过租赁平台向住建部门报送企业信息、房源信息及租赁合同信息。由住建部门组织两名及以上人员到现场进行勘察,勘察内容包括项目房源分布情况、实际运营情况、配套情况等。对于符合条件的改建租赁住房项目,出具认定书,并形成项目档案。改建企业凭认定书到相关部门办理享受民用水电气暖价格手续。


大连市同时确定了退出机制。改建企业与产权人(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到期的,相关部门自动取消其民用价格优惠;改建企业退出租赁住房市场的,应向住建部门报告,住建部门转交相关部门取消其民用价格优惠。住建部门将不定期组织对享受民用价格的改建租赁住房项目进行检查,对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改造后项目用于非住房租赁用途的,责令企业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转交相关部门取消其民用价格优惠。市场监管部门对收费单位落实上述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严肃查处违法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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