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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税是不是就是等同免增值税(免税和免征增值税的区别通俗解释)




前言:

本文知识点包括:


◆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只填报免税销售额并不能减少增值税额;


◆开具专票同时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通过“未开具发票”栏次解决;


◆开具征税发票,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当期及后期很可能产生申报表比对不符;


◆开具征税普票同时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建议后期无须冲红和重新开具免税发票;


◆采购方不一定同意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此时应转回之前免税的金额;


◆销售方在采购方要求降价的情形下,应考虑是否适用免税政策;


◆开具红字发票不能完全等同于追回发票。




一、防疫情文件关于增值税免税的政策包括:

1、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01120602”;


2、疫情防控期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01120603”;


3、疫情防控期间,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01120604”;


4、疫情防控期间,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选择“01120605”;


5、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减免性质代码“01120606”。




二、增值税免税时,发票与申报处理三种情形:

情形一:开具免税发票或者未开票:


此种情形,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免税销售额等项目,无需对销项税额进行处理


由于开具的是免税发票或者未开票,增值税申报表中无对应的销项税额,只需注意填报准确,并注意进项税额转出即可。


提示:


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需注意,“免税额”不是销项税额,是免征的增值税额。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二、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有关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优惠的,可自主进行免税申报,无需办理有关免税备案手续,但应将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备查。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情形二:开具专票


此种情形,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免税销售额等项目,同时在申报表上需对专票销项税额等进行处理。


由于原则上免税项目不得开具专票,因此应对专票进行作废或冲红处理,如果因疫情期间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可以先享受免税政策,再对开具的专票进行处理。


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根据总局访谈(内容附后):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征税项目“未开具发票”相关栏次,填报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负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免税销售额等项目。在后期(不能超过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补开增值税红字发票和普通发票后,进行对应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红字发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普通发票免税销售额和免税额不应重复计入


其顺序是


◆销售方开具专票销项税额100,采购方进项税抵扣100;


◆销售方填报“未开具发票”销项税额负数100,采购方进项税额暂不转出;


◆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销项税额负数100(申报表不计入),采购方根据信息表转出进项税额;


从以上可以看出,享受免税政策未能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销售方先享受了免征增值税政策,采购方先抵扣了进项税额,在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再行转出进项税额。


提示:产生比对不符的处理


附表一中的“未开具发票”栏次出现负数,以及后期红字发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普通发票免税销售额和免税额不重复计入相关栏次,都很可能产生申报表比对不符,此时应由税务机关进行解决,如网上申辩或者大厅手工解决,甚至取消比对等等。


提示:采购方不一定同意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此时应转回之前免税的金额


销售方享受了免税政策,开具了红字发票,采购方支付的进项税无法抵扣,产生了损失,所以采购方很可能不同意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开具了专票同时按照上述方式享受了免增值税政策,在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仍然无法开具红字发票,应在相应栏次反向填报,在“未开具发票”填报销项税额等正数。


因此,为避免上述情况,专票部分建议先不列入“未开具发票”栏次出现负数,待与购买方协商同意后再进行操作较为妥当,以免单方填报对方不认可再缴税的麻烦。


实务中,有的纳税人因开具红字发票的难度等原因,已表示放弃本次免税政策,并抵扣进项税额。


提示:销售方在采购方要求降价的情形下,应考虑是否适用免税政策


如果采购方为了避免损失,要求在支付的款项中剔除增值税,则销售方可能产生损失,销售方收入减少,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转换为成本,此时,销售方适用征税政策可能更加有利。


提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不能完全等同于追回专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采购方已经认证或者虽未认证但无法退回发票联或抵扣联的情况,也可开具红票。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


三、纳税人按照8号公告和9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


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本公告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附:


总局在线访谈文字实录:税收优惠硬举措,助力防疫阻击战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02月14日 15:00-16:00


[刘正]


我公司是一家度假酒店,提供住宿餐饮服务,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的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但我公司已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及时红冲,应如何申报?[ 2020-02-14 15:35 ]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


若你公司在2月份未能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你公司在办理2020年2月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可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征税项目“未开具发票”相关栏次,填报冲减1月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负数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免税销售额等项目。在后期补开增值税红字发票和普通发票后,进行对应属期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红字发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普通发票免税销售额和免税额不应重复计入。需要提醒的是,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2020-02-14 15:35 ]




情形三:开具征税普通发票


此种情形,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免税销售额等项目,同时在申报表上需对发票销项税额等进行处理,原则上还应对发票进行冲红或者作废重新开具免税发票处理。


如果未能及时开具对应红字发票,可参照上述专票处理方式,在“未开具发票”栏次填报负数以达到免税的效果,虽然在原则上后期应冲红后重新开具免税发票,但考虑到采购方普票无法抵扣,以及在特殊时期等因素,建议特殊时期无须冲红和重新开具免税发票


提示:


对于可以抵扣的电子普票情况(如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增值税,同时又开具了带税率电子普票,采购方可以按照票面税额抵扣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采购方也无从得知销售方是否免税),如何处理,目前尚未明确。




三、总结:

三种情形都需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栏次和《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填报免税销售额等项目,其中开具征税发票的情况下莫忘处理销项税额,以及由此产生的比对不符等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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