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租房屋取得一次性收入,企业所得税上如何确认收入?
解答:企业取得租金收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有两种处理模式:
1、收付实现制模式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上述规定,属于妥妥地“收付实现制”原则体现。
因此,对于会计核算通常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时,这种模式下就会出现税会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就要通过填报《A105020未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纳税调整明细表》来进行纳税调整。
2、权责发生制模式——必须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以下简称79号文)第一条规定:“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上述的规定,体现的就是“权责发生制”原则(也是79号文说的条例第九条的“配比原则”)。
但是,要适用79号文规定,必须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租赁期间跨年度;
(2)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
如果不同时满足,还是只能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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