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很重要。
企业财务人员经常要遇到开具发票的种种问题。
对于员工个人而言,发票问题也不简单。
开错发票,怎么办?
不怕开错发票,
就怕开错之后不会修改!
发票开具错误
哪些情形可以作废?
哪些情况只能红冲?
今天,公司宝小编就和大家一起
弄清楚!
公司宝小编的同事小李,出差回来,到财务报账,发现发票开错了!这样发票是不是就作废了呢?其实并非如此。首先,不管是个人还是财务人员要了解的是,作废发票需要同时满足以下3个条件:
当月发票且发票联次齐全;
销售方未抄税(增值税发票)且未记账;
购买方未认证或未通过认证。
但是,特别要注意的,还有这样几个情况,是不能作废发票的:
Q:
商家开出的电子发票可以选择作废吗?
A:
电子发票系统不支持作废操作,发生退货、电子发票开具有误等情况,开票人应通过开具红字发票进行冲减,因为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具有可复制性,无法回收的特点,所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一旦开具暂不能作废。开具后如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等情形时,应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无需退回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电子发票开具红字发票,需要与对应的物流、资金流信息一致。
Q:
成品油专用发票开具有误,可以选择作废吗?
A: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所有成品油发票均须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成品油发票开具模块开具,开具成品油发票时应遵守以下规则:开具成品油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以及销售折让等情形的,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所以成品油发票开具有误,应按规定开具红字成品油专用发票。
Q:
已经认证了的专票发生错误,可以选择作废吗?
A: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在了解过发票作废之后,关于发票常见的发票红冲情形也需要清楚,因为这之间是互相衔接的关系。常见的发票红冲情形:
(1)发生销货退回
(2)开票有误
(3)应税服务终止
想必很多人,都听公司财务人员常说“发票有误,当月作废,过月红冲”,具体是怎么回事?公司宝小编举例来说:
甲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9年9月20日向乙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一批原材料,乙公司当月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000元,税额13000元。10月25日,甲公司会计认证发票时,发现乙公司开具的专用发票上的税收编码选择错误,于是要求其重新开具正确的发票。
此时因发票已经跨月,不能作废,乙公司需要通过开具红字发票处理,然后再开具正确的发票。
政策依据:增值税电子发票开具后不能作废。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的可以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此外,还有以下这几种情况,在开具发票时需要注意和了解的:
A单位取得了一张票面税率栏次填写错误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该如何处理?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因此,可将已取得的发票联次退回销售方,并要求销售方重新为A单位开具正确的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现开票有误的,应如何处理?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现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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