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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管银行开户要多久(基本存款账户开户后几天可以使用?)


券商员工违规炒股


交易额近12亿元


当事人:周某涛,男,1965年03月18日出生,住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依据证券期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周某涛涉嫌违法买卖股票案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 " >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周洪涛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周某涛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周某涛在某证券蚌埠淮河路营业部任职期间,于2014年2月12日至2020年9月11日借用开立于某证券蚌埠淮河路营业部的“王某某”“曹某”等10人共计15个证券账户从事股票交易行为。相关账户在周某涛控制期间累计买入6838万股,买入金额5.95亿元,累计卖出6835万股,卖出金额5.95亿元,扣除佣金税费后,亏损642.26万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周某涛劳动合同书、离职证明、相关证券账户开户资料及委托交易流水、三方存管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相关当事人账户借用协议、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基于上述事实,周某涛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信达证券蚌埠淮河路营业部任职期间,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周某涛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个别涉案账户初始开立目的并非用于买卖股票,相关账户交易行为经客户同意。


经复核,我局认为相关账户初始开立动机与后续买卖股票行为无必然联系,不影响对周某涛违法买卖股票行为的定性,其主张账户交易行为经客户同意,缺乏相关证据证明,故对其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当事人周某涛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够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周某涛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多名从业人员因违规炒股受罚


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炒股,是不可逾越的执业铁律。虽然近年来行业有诸多争议,但新修订的《证券法》依然延续并强化了相关规定。


但一直以来,代客炒股或借用他人账户炒股,都是证券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重灾区,粗略梳理发现,今年来,监管密集公布了多份从业人员违规炒股的罚单,代表监管从严管理的决心。


5月24日,江苏证监局披露一则对赵小伟、郭晓鸣的行政处罚通知书,两人违法买卖股票合计亏损超90万元,被分别处以2万元罚款。


5月25日,湖北证监局对中投证券某营业部副总刘延麟违规买卖股票进行处罚。


与此同时,湖北证监局还对万和证券湖北分公司前总经理帖花卫的违规炒股行为进行判罚,对帖花卫借用他人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湖北证监局决定对帖花卫处以20万元罚款。


同样是5月份,青岛证监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申万宏源证券原经纪人杨晓君存在借用客户账户炒股以及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的违法行为。其中,为客户办理证券认购、交易一项违法行为仅获利63元,却被处以5000元罚款。加上借用客户账户炒股的违法行为,合计罚没款46424.92元。


4月份,证监会对安信证券上海虹桥路营业部客户经理单某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单某借他人账户投入总金额30万炒股,同时私下接受客户委托投入3675万元,最终合计罚没7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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