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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义务人扣缴时限(扣缴义务人应该在规定期限内)

小明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书还载明,其应当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10日内缴纳罚金。然而小明却拒不缴纳,后被法院强制执行,但法院并未发现小明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等到刑满释放后


小明欲坐飞机去外地游玩


却发现自己买不了机票


这是为什么呢?






案 情 分 析




一、什么是罚金


罚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规定的一种附加刑,属于财产性判项。被判处罚金的罪犯,将被要求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惩罚。




二、罚金的缴纳期限是多久


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罪犯应当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罚金,而“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三、未按时缴纳罚金的法律后果


(一)强制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及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被判处罚金的罪犯,期满无故不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的,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在任何时候,包括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一旦立案执行,法院将对罪犯可供执行的财产采取控制和处置措施。


(二)减刑、假释受影响


依照最高法《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其补充规定,罪犯本人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减刑”条件的,其对于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是综合考量能否减刑的要素之一;如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不予假释,一般不予减刑。


又如依照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对于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具有可供履行的财产拒不履行等规定情形的,不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而是否具有“确有悔改表现”,是关乎罪犯能否减刑和假释的重要因素。


(三)被限制高消费、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依照刑诉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刑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


例如,罪犯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缴纳罚金的,法院可以参照适用最高法《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限制其高消费。


又如,未按期缴纳罚金的罪犯存在最高法《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所规定的六种情形之一的,亦会被法院参照适用该规定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仅会被限制高消费,还将得到相应的失信惩戒措施,其“老赖”身份将会在各种法定渠道被曝光。


(四)可构成犯罪


如拒不缴纳罚金,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构成要件的,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五)依法承担其他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确无能力缴纳罚金怎么办


罪犯缴纳罚金确有困难的,可向法院申请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罪犯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经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综上,在前述案例中,小明因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法院遂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导致其无法乘坐飞机、高铁,无法选择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无法实施法定和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小明最终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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