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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案件转移财产如何认定(假离婚转移财产债权人怎么办)

“假离婚”后再复婚,夫妻共同财产怎么算?离婚分割财产时,一方隐瞒转移财产,会有什么后果?离婚协议约定前妻三年不得再婚,是否有效?


当两人感情破裂闹到离婚时,往往也会随之产生一些纠纷。为此,南方都市报《谈典说法60秒》栏目联合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广州站,推出离婚纠纷普法特辑,邀请专业公益律师为广大读者答疑解惑。


案例1


“假离婚”后再复婚,夫妻共同财产怎么算?


近些年,因城市商品房限购政策,有些夫妻为了买多套房,上演“假离婚”的戏码,在买完房后再复婚。那么,同一对男女结婚后又离婚,离婚后再复婚的,那复婚后的财产会自动恢复回之前的状态吗?


律师解答


“答案是不会的。”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广州站公益律师康湾作出解答,“假离婚”只是民间对夫妻借离婚购置额外财产的一种说法,它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


有的人认为,离婚后再复婚,只是换了个结婚证,人还是那个人。然而财产就不是这么一回事了,夫妻一方的财产不会因为复婚,而自动定义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时就要小心遭遇“假戏真做”。


婚姻涉及到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当双方离婚后分割了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各自对所分的财产单独享有所有权。此后恢复婚姻关系,分得的财产不会自动定义为夫妻共同财产。


康湾律师再次提醒,假离婚属于钻法律空子的行为,引发的不利后果可能会让你追悔莫及。


案例2


离婚后前夫不让前妻看望孩子,是否合法?


因两人感情不和,钟先生与林女士诉讼离婚,儿子跟着钟先生生活,可离婚后,钟先生不让林女士探望小孩,曾因探望小孩问题有过多次争吵。无奈之下,林女士起诉至法院。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其探望权如何保障?


律师解答


作为父母,在涉及孩子的探视问题上,应多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角度出发。


康湾律师分析称,夫妻双方无论是谁获得小孩的抚养权,都不可以拒绝另一方前来看望小孩,相反,获得小孩抚养权的一方还要予以配合。


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发生探望权纠纷,首先应由双方当事人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对探望的时间、方式,探望期间双方对子女的安排等进行协商。


无法协商一致时,尤其在直接抚养一方无故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时,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可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作出判决。如果直接抚养一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案例3


夫妻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归谁?


当夫妻双方离婚时,往往不仅争夺财产,孩子的抚养权也是一定会涉及到的领域。


结婚多年的王先生与李女士,生育有一子,后因两人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矛盾以至于感情破裂,最终闹得离婚的结局,不过两人在儿子的抚养权上出现了分歧,开始互相争子女抚养权。在子女抚养权上,法院会如何判决?


律师解答


康湾律师表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民法典第1084条将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分为两种情况:一是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母乳喂养更有利于婴儿的生长发育,夫妻离婚时,子女不满两周岁的,应依法由母亲抚养。


二是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比如会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等因素。


而对于八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随父还是随母,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案例4


离婚后要求女方三年内不能再婚?无效


李女士近期刚跟丈夫离婚,可让她纠结的是,离婚协议上有一条,前夫要求她三年内不能再婚,她也签了这一份离婚协议,如果她违反,要不要承担责任?


律师解答


康湾律师表示,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而在协议离婚中有些约定,如果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那就是属于无效约定,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


那什么样的约定是无效的?比如约定一定期限不能再婚;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为了补偿一方,约定将爸妈的房子给对方等,这些条款都是无效的。


此外,婚姻自由权是宪法等法律赋予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不违反婚姻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限制再婚条款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案例5


离婚分割财产,男方隐瞒转移财产被判少分


张先生与欣欣(均为化名)于1998年登记结婚。后两人因家庭矛盾升级,感情逐渐破裂。2020年1月,张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夫妻名下的财产。


欣欣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在财产分割过程中,欣欣提出,张先生曾在某银行租用保管箱,要求清点、分割该保管箱中的财产。双方在庭审过程中确认将共同于4月2日下午至银行开箱清点相关财物。


开箱当天,欣欣发现箱内并无贵重财物,经向银行工作人员询问,得知张先生已经在4月1日提前办理过开箱业务。欣欣认为已约好时间共同开箱,可他仍提前私自开箱,说明他有意转移财产。


法院认为,张先生在本案中的行为不仅违背了民法的诚信原则,同时也违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张先生在主观上存有隐瞒故意,导致保管箱内财物情况无法查清,严重损害欣欣分割保管箱内财物的权利,此行为同样构成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可少分或不分财产。


律师解答


这是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宗真实案件。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准许张先生与欣欣离婚,并酌定涉案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按张先生占30%、欣欣占70%财产的比例进行分割处理。判后,张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康湾律师表示,《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此特别提醒,在诉讼过程中,诉讼参与人必须坚守底线,诚信诉讼,不为私利而故意作虚假诉讼,或者实施伪造、隐藏、毁灭有关证据等妨害诉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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