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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完税价格包括附加收益吗(海关完税价格包括关税吗)


问:我们公司进口一票货物时,由于工作人员业务知识欠缺,漏报了该票货物的部分境外产生费用,此后,我公司通过内部审计发现上述漏报行为,请问这违法吗?


答:违法,有可能漏缴税款。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因此,贵司如漏报前述货物实际产生的部分费用,有可能会影响完税价格的确定从而影响税款征收,违反上述海关法律规范,可由海关依照具体情形予以处罚。


典型案例:经W海关调查查明:2018年12月7日至2021年4月20日期间,当事人某染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W海关申报进口产自越南、印度尼西亚、印度、巴基斯坦等地的棉纱。当事人在进口上述棉纱时产生了低硫附加费,性质属于船公司运费,应计入完税价格。当事人与货代公司、报关公司之间沟通不详细,在进口上述棉纱时没有随货物申报低硫附加费。经计核,当事人共漏报进口货物低硫附加费195票,合计价值193,645.69元。因漏报低硫附加费导致漏缴关税、增值税税款共24,626.04元。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证明:(一)书证。案件移交单、稽查通知书,涉案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证,委托代理报关报检协议书及补充协议,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漏报低硫附加费统计表,增值税发票,涉案货物价值计算说明书,涉案货物海关核定税款证明书,主体身份资料等。(二)当事人陈述。情况说明。(三)证人证言。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报关员沈某某的询问笔录。





法律分析与合规指引:一般情况下,国际贸易的交易链条较为复杂,相关交易链条中所产生的费用由卖方还是买方负担又会由于成交方式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负担主体。国际贸易实务中,交易双方通常习惯于根据各自风险评估及责任承担确定成交方式,但往往容易忽略海关在审定完税价格时是否应当计入相应费用。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13号令《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五条之规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且应当包括货物运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根据该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时,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的下列费用或者价值应当计入完税价格:(一)由买方负担的下列费用:1.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2.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3.包装材料费用和包装劳务费用。(二)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且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下列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1.进口货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2.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3.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4.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三)买方需向卖方或者有关方直接或者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特许权使用费与该货物无关;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不构成该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四)卖方直接或者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销售、处置或者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根据《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通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应当计入完税价格的费用,当事人在办理海关手续时没有规范申报上述费用的,可能构成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因具体造成结果的不同而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责任。在各种结果之中,影响税款缴纳是常见结果之一。根据《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本案中,W海关经稽查发现,当事人某染织股份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W海关申报进口棉纱195票。当事人在进口上述棉纱时产生了低硫附加费,性质属于船公司运费,应计入完税价格,而当事人与货代公司、报关公司之间沟通不详细,在进口上述棉纱时没有随货物申报低硫附加费,因漏报低硫附加费导致漏缴关税、增值税税款共24,626.04元,违反上述法律规范。当事人进口货物申报中漏报低硫附加费,影响了国家税款征收,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进口申报不实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W海关决定对当事人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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