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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拆分综合所得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年终奖拆分综合所得和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税前提条件)


据一家社保研究中心专家庚鑫介绍,市民首先要计算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全年收入 年终奖金-全年专项扣除-全年专项附加扣除额-其他扣除-6万。当市民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等于0时,年终奖纳入综合所得计税最合适,因为此时市民如果选择年终奖一次性计税方式,税率至少也是3%。在市民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0至3.6万元之间时,两种年终奖计算方式得出的个税大体相同。不过,一旦市民的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6万元时,通常选择年终奖一次性计税方式更合适。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6万元时,年终奖单独计税并非市民优化年终奖计税的唯一方案。


中瑞方胜金融服务外包(北京)有限公司总经理杜成披露,将年终奖拆分出一部分纳入综合所得计算,剩余年终奖单独计税,也会是很划算的一种方式。在年终奖单独计税时,一定不要忽略其中的“临界点”问题,否则职工就会遇到多发1元反而要多交几千元甚至上万元个税的情况。


杜成介绍,以年终奖3.6万元为例,其应纳税额=36000×3%-0=1080元。此时市民获得的实发年终奖是36000-1080=34920元。假如单位要为职工发放年终奖36001元,由于税率从3%升档为10%,则年终奖应纳税额 = 36001×10%-210=3390.1元,实发工资为36001-3390.1=32610.9元。用3390.1减去1080,职工由于多发一元年终奖,反而多交了个税2310.1元。


具体来说,年终奖对应的税率有六档,3.6万元、14.4万元、30万元、42万元、66万元和96万元的档位都会出现多发1元,个人所交税款就会大幅上升的问题。图表详见本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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