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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昌地方税务局网(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税务局)


涉嫌接受12份虚开增值税普票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武税二稽处〔2019〕69784号和武税二稽处〔2019〕69786号)显示,武汉南瑞洋广告有限公司和武汉达晶力广告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1月2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8年1月17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在没有真实的业务交易情况下,共向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制药厂(“新昌制药厂”)开具1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4200171320、4200171320,发票号码:30712515-30712520、30491409-3049141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办法》”)显示,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同时,《办法》第三十七条指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中国网财经记者致电浙江医药证券事务部,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不接受采访。随后记者又致函其邮箱,截至发稿,尚未收到任何回复。


涉嫌接受虚开发票期间“市场开发及推广费 ”大幅度增长


新昌制药厂前身是浙江新昌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浙江医药的主体企业。目前,新昌制药厂为浙江医药的下属生产企业。


此次税务处理决定书显示,新昌制药厂涉嫌接受武汉南瑞洋广告有限公司和武汉达晶力广告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货物品名均为“广告服务*广告费”等,涉嫌接受虚开发票时间在2018年期间。巧合的是,浙江医药当年产生的销售费用15.28亿元,同比增长133.27%。


天眼查显示,新昌制药厂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在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中向外单位个人赠送礼品分别约为602.94万元、461.94万元、462.86万元,均未按照“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此,相关部门于2016年8月15日至2017年3月30日对新昌制药厂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涉税事宜进行了检查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并根据相关规定对新昌制药厂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约152.7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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