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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受理案例(税务行政复议受理案件中,必须经复议程序)

2020年4月1日,李某某以邮寄的方式向陕西省人民政府提交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确认西安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2月12日动用机械,强制将其居住在西安市灞桥区XX街道XX村XX组XX号院内600平米自建房拆除的行政行为违法。2020年6月1日,陕西省政府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为,西安市灞桥区新筑街道办事处系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鉴于2016年新筑街道已由西安国际港务区托管,而西安国际港务区管委会系西安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为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对于新筑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行为,应以新筑街道办事处为被申请人,向西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此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李某某不服陕西省政府作出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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