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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ac(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核算)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CAS 22)要求企业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三类:


①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AC);


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FVOCI-债务工具);


③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FVTPL)。


划分三分类时,需要首先判断投资类型,投资类型有债务工具投资、衍生工具、权益工具投资,对于衍生工具或权益工具投资,只能划分为FVTPL(除了在初始确认时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FVOCI-权益工具”的豁免)。理解误区:两种情形:第一种理解为四种类型:


①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AC);


②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FVOCI-债务工具);


③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FVTPL)


④FVOCI-权益工具。第二将FVOCI-权益工具归属于第②类。其实正确划分:只有三分类。“FVOCI-权益工具”只是对满足条件的权益工具投资的一种列报上的豁免,而不是一种类别划分,即原则上权益工具投资都应该划分为FVTPL,但是对于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可以在其他综合收益列报其公允价值波动,而且该指定必须在初始确认时作出,并不得撤销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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