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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税法的讲解(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的意义)

个人所得税,是对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


首先要说明的是,所得不等于收入。收入是个人取得的货币、有价证券、固定资产等经济利益,而所得是收入扣除成本和费用以后的余额。其次,应税所得与所得也不相同。应税所得是税法对课税对象的界定,它一般小于所得。


英国于1799年首先在世界上开征了个人所得税,当时英国正处于与拿破仑的战争时期,1860年,美国于南北战争时期开征了个人所得税;1887年,日本于明治维新期间开征了个人所得税。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开征初期的目的,基本都是临时性的筹措军事费用,但到二次大战之后,个人所得税逐步成为一个固定的、稳定的税种,目前世界上有140多个国家开征了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可以归纳为四点:一是组织财政收入,目前我国的个税收入约1万亿元,占税收收入比重6.3%,是第三大税种。二是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三是稳定经济发展,在经济过热时税收可以抑制通货膨胀,在经济萧条时税收可以阻止通货紧缩。四是培养纳税意识。


我国清政府于1909年编写了《所得税章程》;北洋政府于1914年颁布《所得税条例》;1936年,国民党政府通过《所得税暂行条例》;1943年,国民党政府通过《所得税法》。这其中都包含了个人所得税的内容。


新中国成立以来,1949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召开首届全国税务工作会议,通过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计划开征薪给报酬所得税等14个税种,但由于我国当时生产力水平较低,实行的是低工资、广就业的政策,所以一直到70年代末都没有开征。


1980年9月,我国通过《个人所得税法》,当时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是800元,主要是针对外籍人员;1994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统一了中、外籍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1999年进行第二次修订,恢复开征存款利息所得税;2005年进行第三次修订,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1600元;2007年进行第四次修订,将利息所得税的税率由20%降为5%,并于2008年暂免了利息所得税;2008年进行第五次修订,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2000元;2011年进行第六次修订,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3500元,最低税率从5%降到3%,税率由9级调整到7级;2018年,进行第七次修订,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到5000元,对部分劳动所得实行综合征税,设立了专项附加扣除。这也是目前正在实施的个税制度。


本文系财税智慧馆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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