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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条例明年3月起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不动产登记便利度不断提升


亮点三:


地下空间可办理不动产登记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登记办法》的另一个亮点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护合法财产权益,规定了空间分层登记制度,明确地上、地表和地下分层登记,创新空间权属界限的确定方式;同时细化规定了居住权等新类型物权登记程序及申请材料,为促进市场融资明确了抵押不动产转移登记及营利法人的教育、医疗、养老等性质的不动产抵押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五条明确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而实务中,随着城市立体空间的开发,土地的利用方式从平面扩大至立体,权属界限也从传统的二维地表界线扩大至三维空间界限。如在市政道路、绿地下对地下空间进行二次开发利用,空中连廊建筑物等,均需要对地上、地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登记,以三维信息确立权属界限。《登记办法》对此进行了明确:单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可以单独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和地表建筑一并建设的结建地下空间建设项目,应当与其地表部分一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地表部分已经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地下部分可以单独申请办理首次登记。地下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按照房屋所有权登记有关规定办理。


亮点四:


明确居住权登记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设立了居住权制度,规定了“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而目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等均未出台配套的居住权登记规则。《登记办法》在前期对外征求公众意见阶段,居住权登记内容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实务中,亦出现诸多居住权登记咨询或需求案件。为及时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为实务登记提供法律依据,《登记办法》规定了居住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以及注销登记,同时区分了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与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不同申请登记主体:以合同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书、居住权合同等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当事人应当持生效遗嘱、遗嘱人死亡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居住权首次登记。


亮点五:


教育、医疗、养老等不动产可抵押登记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的规定,并按照自然资源部的统一要求,《登记办法》规定在办理抵押权首次登记或抵押预告登记时,在不动产登记簿记载当事人关于转让抵押不动产的约定情况,即有无禁止或者限制抵押不动产转让的约定。对于因不动产自然状况或者权利人姓名、名称发生变化,以及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关于转让不动产没有约定的,抵押人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及转移登记不涉及抵押权人的利益,故抵押人可自行申请办理,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变更情况及转移情况,抵押人应当及时自行通知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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