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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豪华小汽车征收消费税范围(超豪华小汽车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吗)

近日,某车行的销售经理林先生


林先生:我是某车行的销售经理,公司打算近期购入一批豪华小汽车,听说这类小汽车,在销售环节需要加征消费税,是真的吗?


小编:该类型车辆,具体是什么价位的呢?


林先生:这批豪华小汽车,销售指导价暂定为 135万元,活动销售价为124 万元(不含增值税),该车是否需要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呢?


小编:你的问题小编已收到,帮你咨询后,会尽快给你答复~“帮你问”小分队立即前往区国家税务局进行咨询。工作人员告诉我们: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 号)第一条规定:


“小汽车”税目下增设“超豪华小汽车”子税目。收范围为每辆零售价格 130 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对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征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征消费税,税率为 10%。


工作人员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39 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综上所述


  • 1. 若车辆实际销售价格低于 130 万元,则不征收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


  • 2. 若车辆实际销售价格为 130 万元及以上,则按实际销售价的 10% 加征消费税。


  • 3. 若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计税价格(即实际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将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再依照核定的计税价格判定是否需要加征消费税


林先生所描述的车辆实际销售价格为 124 万元(不含增值税),低于 130 万元,且主管税务机关对其计税价格无异议,则不征收超豪华小汽车零售环节消费税。若主管税务机关认为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则按照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来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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