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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废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明确指出)



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


一、重庆市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二、重庆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4号,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三、重庆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59号,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四、重庆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6号,2010年3月15日起施行)


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4号,2011年6月30日起施行)


六、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2号,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政府规章:


一、对《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条修改为:“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3个等级,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核定条件、业务范围,按照国家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乙级、丙级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专业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审批。


“取得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单位名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告。”


(二)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外地工程监理单位进渝承接工程监理业务,应当先向市级相关部门报送入渝信息。”


(三)将第十二条修改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应符合国家和市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相关要求。


“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人员,不得以工程监理人员的名义从事监理工作。”


(四)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外地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向市级相关部门报送入渝信息,到本市承接监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按《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对《重庆红岩遗址保护区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66号)作出修改


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利用红岩遗址资源拍摄电影、电视的,应当保证文物安全。拍摄单位应当采取文物保护措施,与红岩遗址保护区保护管理机构签订拍摄协议,并在其现场监督下进行。”


三、对《重庆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0号)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条、第九条合并,作为第八条,修改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作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或者其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装备;


(二)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要求的作业装备库房、弹药库房等设施;


(三)具备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能力的作业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


(四)有完善的作业空域申报制度、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作业设备的维护、运输、储存、保管等制度;


(五)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作业指挥人员应不少于2人,火箭发射装置每台作业人员应不少于3人,高射炮每门作业人员应不少于4人。


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作业人员名单,由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抄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二)删去第十条。


(三)将第二十条第一款修改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弹药由经济信息管理部门和当地人民武装部协助存储。作业期间,具备条件的固定作业站点可临时存放作业所需弹药,但应当安排专人管护。非作业期间,作业站点禁止存放弹药。”


(四)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五)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四、对《重庆市长江白鹤梁题刻保护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作出修改


将第十四条修改为:“进入长江白鹤梁题刻保护工程水体内进行制作出版物、音像制品等拍摄活动的,应当保证文物安全。拍摄单位应当采取文物保护措施,与长江白鹤梁题刻保护管理机构签订拍摄协议,并在其现场监督下进行。”


五、对《重庆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3号)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二款。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应当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三)删去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四)将第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未到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市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六、对《重庆市钓鱼城遗址保护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1号)作出修改


将第十九条修改为:“在钓鱼城遗址保护范围内进行电影、电视等拍摄活动,应当保证文物安全。拍摄单位应当采取文物保护措施,与钓鱼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签订拍摄协议,并在其现场监督下进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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