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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是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 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最新税收优惠政策

虚构资料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骗取税款,是诈骗罪还是逃税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个体师







税收优惠政策,是指国家运用税收政策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对某一部分特定企业和课税对象给予减轻或免除税收负担的一种措施。比如,免除其应缴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从而减轻其税收负担。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经济发展、稳定就业、鼓励创新方面的作用是不言而喻,而我国也制定了很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有一些人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及监管的漏洞,通过伪造资料等方式,获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收的资格,骗取国家税款。


那么,通过伪造资料的方式,获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从而骗取国家税款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呢?是诈骗还是逃税?




案号: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泸检刑检刑不诉〔2020〕17号)




一、残疾人基本案情


花垣县A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于2005年5月9日注册成立,董事长尚某乙,法人代表兼总经理翟某某,常务副总经理尚某丙。注册资金1000万元,住所为湖南省花垣县甲镇子村,经营范围为铅锌矿复选、选矿药剂销售、民族工艺品零售、商品猪饲养(五种猪)。


2005年9月经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核批A公司为残疾人社会福利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文件规定,享有国家退税政策。即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是残疾人的人数,限额(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为最大限度的攫取非法利益,尚某丙等人组织被不工商户起诉人糜某某、尚某甲、王某某、田某某、吴某某等员工采用虚报残疾人在岗在职人数、虚报残疾人在岗在职时间、虚造残疾人工资表和伪造残疾人工资发放方式等多种方法,伪造资料,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骗最新取国家退税。


根据湖南新财苑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湘财苑专审字【2019】第034号),A公司于2007年7月至20优惠政策16年12月、2017年2月、2017年8月至12月期间,累计已缴纳增值税73013869.99元,通过上述虚报申报手段,累计骗取退税60309124.60元。




二、不起诉理由


本院认为,本案不宜认定涉嫌诈骗罪。本案侵犯的法益应当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行为人形式上利用了虚假的退税资料骗取退税,其本质上属于危害税收征管秩序,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的行为,且行为人骗取的税款未超过其缴纳的税款,因此不宜认定为诈骗犯罪。


本案认定逃税罪有法律障碍。本案从行为分析符合2009年以前偷税罪的规定,实质上也是逃税行为,但是依照《刑法修正案(七)》对于偷税罪条文的修改增设了税务查处的前置程序,成立逃税罪还需要具备相应的前置条件。经查,案发前税务机关未向A公司下达过追缴通知,A公司之前也未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依照从旧兼从轻处断原则,对于A公司自2005年以来跨越了立法修订前后的逃税行为认定犯罪有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糜某某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法人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糜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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