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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官网)


  依据税法规定,年度汇算时可以扣除的项目有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项目中的减除费用6万元与“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属于常规扣除项目,而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大病医疗扣除、其他扣除中商业健康保险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属于比较个性化的扣除项目,一般不会普遍发生,只有少部分纳税人在实际发生符合规定的支出时才可以填写,因此纳税人对这些项目要审慎填报扣除。


商业健康保险,不是普通的健康类商业保险


日常生活中,纳税人购买健康类商业保险经常发生。但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商业健康保险,却有其特殊规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第17号)规定,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对于需要参加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个人来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优惠政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为同一单位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所得。在实际操作中,应重点关注购买的商业健康险的保单上的是否标有“税优识别码”。“税优识别码”是由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按照“一人一单一码”的原则确定后下发保险公司,并在保单上打印的数字识别码,是纳税人在税前扣除商业健康保险支出的重要凭据。个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未获得税优识别码的,其支出金额不得税前扣除。因此,取得工资薪金以及连续性劳务报酬的个人,如有购买此类保险的,一定要以保单上是否著有“税优识别码”为重要依据,对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才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规定,在预扣预缴环节或者汇算清缴环节享受此项扣除。


大病医疗,不是全部医疗费用支出


大病医疗的专项附加扣除需要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但纳税人可以享受的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不是纳税人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全部医疗支出费用总额。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第四章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疗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自付的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一方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按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为便于有需要的纳税人填报大病医疗支出,国家医疗保障局提供互联网查询服务,纳税人可以通过手机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通过“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专区查询。其中,查询信息中显示的“符合大病医疗个税抵扣政策金额”即为可扣除金额。举例说明,如某纳税人通过“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点击“年度费用汇总查询”查询出的本人“年度个人自付总金额”为28000元,系统会自动计算出“符合大病医疗个税抵扣政策金额”为13000元(28000-15000)。查询后,纳税人应通过个人所得税APP端或WEB端的“专项附加扣除填报”模块进行填报,从而在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时享受到该项扣除。


捐赠扣除,要符合相关规定


居民个人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可依据所得类型分别处理,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以选择在预扣预缴时扣除,也可以选择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扣除;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适用费所得的,预扣预缴时不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统一在汇算清缴时扣除。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对外发生的捐赠支出,并非都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要符合相关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扣除限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捐赠全额税前扣除的,按照规定执行。因此,2019年度汇算清缴期间,能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属于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二是接受捐赠的机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属于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除此之外,还要注意以下规定。


要确定扣除比例


按照政策规定,纳税人在综合所得扣除公益捐赠支出,扣除限额为当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捐赠全额税前扣除的,按照规定执行。关于全额扣除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历年来先后发文,规定了可以全额扣除的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包括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向慈善机构、基金会等非营利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通过指定基金会进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等。纳税人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要关注自己公益捐赠扣除比例,对于全额扣除的,在申报时,扣除比例应选择100%。


要保留捐赠票据


纳税人进行捐赠,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应当为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享受公益性捐赠扣除政策的纳税人要妥善保管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以便在税务机关后续有核查需求时予以配合。


要准确申报扣除


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在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纳税人可根据各项综合所得的收入、公益捐赠支出、适用税率等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分类所得、经营所得扣除公益捐赠支出的顺序。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所得中扣除。进行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纳税人可以根据公益捐赠支出情况,自行决定在综合所得中扣除公益捐赠金额,并准确完成申报扣除。


大连市税务局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如果前期办理2019年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中填写的上述扣除项目不符合规定,请及时更正、重新申报,以免影响个人纳税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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