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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准予税前扣除的项目(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所得税前扣除的项目是)

主要内容:


0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具体规定;


0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特殊情形;



具体规定:


工资、薪金支出,职工福利费,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离职补偿费,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其他保险费,财产保险,利息费用,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 业务宣传费,公益性捐赠支出,手续费和佣金支出,汇兑损失,劳动保护费,租赁费,开 (筹)办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党组织工作经费,除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以 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违约金、赔偿金、罚款,环境保护、生态恢复专项资金,固定资 产折旧,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存货的税务处理,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担保损失,资产损失。


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 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否则应作为福利费按规定扣除。公告【2015】34号】


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


注: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 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应并入工资。 (国税发【1998】155号)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公告[2015] 34号


(1)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2)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离职补偿费


企业根据公司财务制度为职工 提取离职补偿费,在进行年度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当 年度“预提费用”科目发生额进行 纳税调整,待职工从企业离职 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 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应取得合法 有效的工会经费专用收据或者代收 凭据才可依法在税前扣除。


职工教育经费


自201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 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特殊情况:


01、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 动漫产品)的职工培训费用:单独核算、据实扣除。


02、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 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可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据实扣除。


03、核力发电企业为培养核电厂操作员培训费用,与职工教育经费严格区分并单独核算的,可作为企业的发电成本据实扣除。


社会保险费和其他保险费


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符合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 金,准予据实扣除。


企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保 险费可以扣除。


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 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 销售(营业)收入(含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的 5‰。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 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 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 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 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特殊情况


一、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 (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 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 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 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 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 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 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防疫捐赠支出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含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扶贫捐赠支出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 (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 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


手续费和佣金支出


一般企业按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 额的5%计算限额;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 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财税【2009】29号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 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 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 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的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 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从事代理服务、经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 (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 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公告【2012】15号


房地产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 的佣金不超过境外销售收入的10%的部 分准予扣除国税发【2009】31号。


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 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 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 以后年度扣除(时间性差异)。财税【2019】 72号


汇兑损失


企业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 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 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 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 关资产成本以及与向所有者进行利润分 配相关的部分外,准予扣除。


…………


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特殊情形


小额零星业务的扣除凭证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 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 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 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 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 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 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 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 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费用分割单


第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 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 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 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采取分摊方式的,企 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 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九条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 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 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 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汇算清缴结束后取得前期支出发票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取得前期支出的发票,税务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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