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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专票(湖北省小规模纳税人开专票免征增值税吗?)

问题1:从2022年4月1日小规模纳税人免增值税,为什么要强调3%的征收率呢?

解答: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征收率有几种情况:


1.出租不动产——征收率5%或减按1.5%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1)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2)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规定: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2.除征收率为5%以外,销售货物、提供服务和提供应税行为的——征收率3%(占绝大多数)。


比较特别的是,小规模纳税人自己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征收率3%减按2%计算增值税。


疫情期间,征收率1%是征收率3%的优惠政策。


3.二手车经销——征收率0.5%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4.销售免税物品的,比如自产自销的农产品。


根据《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因此,根据15号公告规定,对于出租不动产和二手车经销企业,由于征收率不是3%,不能享受15号公告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问题2: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免增值税后开具发票时是开3%还是免税?

解答:


根据《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该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政策,与以前各次增值税在一定销售金额下免税是一样的,都是属于阶段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应该适用3%的在开具发票时,还是应该继续开具3%征收率的发票。




问题3:小规模二手车经销企业征收率不是3%,还能享受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吗?

解答:


根据《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7号)规定:自2020年5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


因此,二手车经销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的,不能享受15号公告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但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以下简称11号公告)规定: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目前,11号公告依然有效。


综上所述,二手车经销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的,不能享受15号公告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但是可以继续享受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季度45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问题4:小规模纳税人3%免增值税后,还能继续开具专票?开具专票后还能享受免税增值税吗?

解答:


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的3%免增值税优惠政策后,可以继续按照规定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开具专票的部分不能享受免税,需要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的税额缴纳增值税。




问题5:小规模纳税人以后还有征收率1%或预缴率1%吗?

解答:


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1%或预缴率1%,是为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推出的阶段性措施。


根据《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综上所述,从2022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就不再有1%的征收率和预缴率了。




问题6:财税2022年15公告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预缴率3%暂停预缴,是否意味着以后还要补缴?

解答: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第一条第(七)项第6点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预缴税款。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因此,15号规定的3%预征率针对的是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按照15号公告规定,建筑企业提供跨县(市、区)建筑服务暂停预缴后,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后还是需要依法向机构所在地申报,在申报后可以享受15号公告规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不会出现暂停预缴后还需要补缴税款的情况。




问题7:小规模纳税人3%全面免税后,会计做账时还需要做价税分离吗?

解答: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从15号公告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小规模纳税人3%所谓的“全面”免税,是阶段性的,也是暂时性的。


因此,在会计做账时,应遵循会计核算的“可比性原则”。可比性原则是指企业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所以,对于2022年度小规模纳税人3%全面免税的销售,会计核算时依然需要做价税分离。


1.销售确认应交增值税: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月底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其他收益/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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