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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工程施工会计科目资料下载(隧道工程会计怎么记账)

在广东云梧高速第十三合同段建设中,承包方贵州桥梁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贵州桥梁公司)违法将合同段一隧道工程转包给了无相应建筑资质的个人郑先生。而后工程竣工交付,双方却因工程款问题打起了官司。


旗山顶隧道 本文图片均由受访者供图


2018年9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受理了郑先生的监督申请。


2018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郑先生的再审申请。


上诉被驳回,向最高法申请再审亦被驳回


郑先生认为,如果他确实多领了1515万余元工程款,那么工程竣工后,讨要工程款的就不是他,而是贵州桥梁公司;去法院起诉的也不应该是他,而应该是贵州桥梁公司。他不服云浮中院于2016年4月作出的上述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作出的“(2016)粤民终1401号”民事判决书显示,该院认为,本案中,贵州桥梁公司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故一审判决认为涉案工程款应按合同约定的下浮计价方式予以确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持。


郑先生主张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造成其亏损,显失公平,应以《结算表》作为确定其应收工程款的依据。但法院认为《结算表》中的工程支付项目注明为工程完成量,并非根据合同约定下浮比例后计出来的,故其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遂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郑先生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三个月后,贵州桥梁公司将郑先生起诉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郑先生返还该公司超付的1515万余元工程款。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作出裁定,驳回郑先生的再审申请。


该裁定书显示,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在没有进一步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结算表》所载明金额属于尚未进行下浮折算计价的工程量造价,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在郑先生承接涉案工程相关合同已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参照相关合同约定下浮折算应付工程价款,亦无明显不当。


再审申请被驳回后,郑先生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递交了监督申请。2018年9月,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受理郑先生的申请。


渝北区法院于2018年10月判决郑先生返还1515万余元工程款及其孳息。郑先生上诉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2月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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