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答:
中级会计师、税务师董丽娇回答道: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应视同销售货物。赠送的产品要按视同销售货物计算征收增值税,但不形成收入。
会计分录如下:
1.确认当月销售额及成本的处理
借:银行存款 5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42,477.8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7,522.13
借:主营业务成本 350,000.00
贷:库存商品 350,000.00
2.赠送利是封的会计处理:利是封的成本=10000/1.13=8849.56元,购进时的进项税=10,000/1.13×0.13=1,150.44元。
借:销售费用 10,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50.44
库存商品-利是封 8,849.56
以上董丽娇会计师答复不代表平台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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