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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对国税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条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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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于初创科技型企业需符合的条件,从业人数继续按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按均不超过5000万元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的其他条件不变。


  在此期间已投资满2年及新发生的投资,可按财税〔2018〕55号文件和本公告规定适用税收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2月9日


发布日期: 2022年02月21日


相关政策链接: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二、相关政策条件


(一)本通知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


2.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从业人数不低于30%;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


3.接受投资时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60个月);


4.接受投资时以及接受投资后2年内未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第二条第(一)项关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条件中的“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调整为“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调整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5000万元”。


六、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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