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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入科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确保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在以后的生活都有保障,其实国家都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让广大农民们的权益不受损害。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各位朋友们解读失地农民社保政策!



想要征地,先付社保


以土地换社保的做法,最早在长江三角洲一带出现,早在1993年浙江省就为失地农民购买保险,变一次性的土地补偿为终身保障,此后这一做法已经向其他地区不断扩散。


近些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先后出台了多个指导性文件。


2004年《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提到应为被征地农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 号提出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


2006年《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 31号)明确指出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以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活有保障为原则,没有实行社会保障的,不得批准征地


2020年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进行明确规定。


不能拖延,及时到位


农民失去土地便失去了生活的经济来源,何时能够享受失地农民社保就成了失地农民最为关心的问题。根据《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标准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按规定记入个人账户或统筹账户。因此,如果当地政府或者村委会以“社保马上就到位了”“社保正在审批中”等进行搪塞,失地农民就可以拿出这3个月期限的规定予以回击。



史律师提醒


由于大量的土地被征收,出现了失地农民这样一种特殊的群体。他们失去了作为“最后的保障”的土地,失地农民为城市化进程“贡献”了自己赖以生存的土地,依法也应得到安稳的保障。


县级政府作为土地征收的组织实施主体,负有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定职责,负责本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社会保障各项资金的落实工作,其应履行主体责任。


倘若征收方或相关行政机关不履行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保安置的法定职责,我们可提起要求行政机关履行社会保障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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